[摘 要]只有符合开放性、非平衡性和非线性等自组织条件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才具有活力并能够可持续发展。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新型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应该是按照新的经济关系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是农民社员自己所有的企业性质的组织。确立社区成员在社区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可以提高社区成员的自治能力,有利于农村社区的整合。
[关键词]自组织;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开放性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6)09-0066-03
一、自组织的视角
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两种组织形式:自组织和他组织。不同的组织形式在形成过程、管理及组织功能方面有明显的区别。自组织系统无需外界指令而能自行组织、自行创生、自行演化,即能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而他组织恰好与自组织系统相对砬,是指那些不能自行组织、自行创生、自行演化,即不能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而只能在外界指令的推动下组织和演化,从而被动地从无序走向有序。一般而言,自组织系统的演化要优于他组织系统的演化:自组织系统的演化动力在、系统内部,是系统内部子系统的相互作用推动了系统的演化,因此,系统整体和内部各个于系统都具有活力。而他组织系统的动力来自于系统外部,系统整体的活力依赖于外部的控制参量,外部控制参量如果是个“拉普拉斯妖”(即全能的神),那么系统可以向理想状态靠近。但如果外部控制参量做不到这一点,那么系统的运转就会失灵。无论是哪种情况,他组织系统的于系统都是缺乏活力的,都是被动的,很难形成活的有序结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农村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合理的社区合作组织形式是获得高效率发展的重要条件。从1979年“政社分设”开始建立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到近些年一些地方涌现出一批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以;及新的供销与金融互助合作组织,都是对农村社区合作组织的积极有益的探索。社会发展到今天,曾经作为一种优化组织形式的家庭经营模式出现了许多弊端: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分散的小农生产其交易成本随着竞争的加剧而迅速上升,单个农户经营给农村的产业调整带来困难,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众多对策中,人们,普遍认同的解决途径之一就是完善农村合作组织。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寻找一条适合农村社会发展的合作组织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自组织的原理,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不是根据人的主观愿望和意图设计出来的,而是根据时代背景由农民自主发展和建立,弗兰西斯·福山认为;自发秩序的形成需要固定的人群,在二个规模比较小、人员比较固定的社会圈子里,人们居住比较固定,大家来往比较密切,彼此相识,信息交流频繁,人们彼此相互了解,使人们之间容易产生信任并建立合作关系,因此,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们会自觉地遵守一些规则,自发地控制行为,从而形成自我管理的秩序:农村社区往往依靠地域这个自然条件,左邻右舍,经久相处,友好往来,逐步形成一个守望相助、共同生活的社区共同体。尽管工业的高度发展、社会都市化进程的加快加速了农村社区成员的流动,传统的街坊邻里关系正在遭到淡化和破坏,但经过漫长历史积淀形成的“经久相处,友好往来”,“守望相助,共同生活”的传统文化特点仍然存在。这些传统成为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秩序形成的基础。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农村自发组织的程度低,甚至是一片散沙。其实中国农村是个组织化形式特殊的社会,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个高度组织化的封闭社会,家庭、家族对农民个体的控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随着家族的解体,农村的社会秩序除了正式组织影响外,仍然受到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和农村传统文化的影响。实践证明,遵循农村文化特点和农业发展规律成长起来的农民合作组织不仅具有生命力,也是农村社区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存在的条件
目前农村社区合作组织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解体后的产物。一般是在村民委员会所辖村落范围内,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基础组建,辖区内的农户均为其成员,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利用原有的集体经济资源发展起来的。由于未能及时完善社区合作制,大部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徒有虚名。不少地区这类组织是与村民委员会合为一体,带有浓厚的行政机构色彩,作为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很不明显。农村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需要具备二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依赖于农民的愿望与需求,也受制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根据自组织理论,从社区合作组织内部特性来分析,社区合作组织的活力和良性运行发展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农村社区合作组织的开放性。传统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在组建形式和功能方面始终定位在本社区内。只要农民耕种社区的土地,他就必然要属于拥有及管理这份土地的集体,别无选择地成为社区合作组织的成员,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合作,不存在自由加入和退出。这种合作以村为单位,一切活动都从本社区的利益出发,排斥外社区的人员。由于这样的特点,往往使这种合作组织成为一个只在内部运行的相对封闭的系统,缺乏对外的交流。自组织理论证明一个孤立的社会系统往往会随时间的推移,而使系统变成一个死寂的自我循环,这种循环因为缺乏足够的对外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成为一种平衡的稳定态,这种稳定态是没有发展的活力的。同时,在系统内务要素不能从外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物资和能量而使系统的无序增加,所以作为孤立系统的社区合作组织难以出现有序结构,这不仅是传统农村社区的典型特征,也是目前社区合作组织缺乏活力的原因之一:社区合作组织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打破这种封闭状态,使农村社区合作组织逐渐走向开放,这种开放不仅表现在纵向的交流,也表现在社区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2、社区合作组织内构成要素的非平衡性。传统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基本的特征是:建立在双层经营合作制基础上的合作制,每个社区成员在合作组织内没有很大的差别,集体经济内每个成员对财产都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权利,把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人为地变成一个近乎于平衡态的同质系统。这种组合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不会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满足不了作为序参量的农民的需求,也违背了建立合作组织的初衷:尽管合作组织的出现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但没有活力的合作组织是没有竞争力的。改革开放后的农村系统开始出现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会自然的镶嵌在合作组织中。因此,农户作为合作组织中各自独立的要素,伴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出现的非平衡性就成为系统的有序之源。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成立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对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做出新的规定。认为合作社应是包
括了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员联合,这是合作社能够实现与企业的联合和对企业的包容。此外,还要求合作社在保持自立的前提下,多方筹集资金,要实现地方的、全国的、区域性的和国际性的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说明合作社最初的罗虚代尔标志性原则,即一人一票和利润返还的原则,已经做了偏向现代公司制度的根本性修改。这种变化无疑有利于非平衡体系的建立。
3、社区合作组织系统要素之间的非线性作用。系统构成要素之间的非线性作用是系统有序的动力之源。村民以自然资源为依托,依靠一定的基础设施在土地上耕种,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非线性作用体系。对于现代农村社区来说,城乡间的频繁交流已经使大多数农村打破了原来的封闭性。产业多元化的经营,也使农民自主合作成为可能:同时,社区要素包括村民、基础设施、自然资源和土地利用等,相互之间的作用不是简单叠加,而是非线性关系呈现出的非独立相干性:即村民的日常生活、生产活动,不是完全独立的行为,在非线性相互作用下,参与社区合作的村民通过行为的相互制约、相互干扰、相互耦合显现出整体的相干效应。社区合作组织系统要素之间的非线性关系还呈现出时空的非均匀性,即社区合作组织系统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与效应或结果会随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此外,社区合作组织系统要素的非线性呈现出多体间的非对称性:这种非线性关系还表现在社区合作组织各要素之间的互助不是简单的互惠,通过交往互惠形成的社会效益是非常复杂的,它构建了社区的潜资源。拉扎斯菲尔德认为,社会成员是相互影响的,信息正是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传播井产生作用的。社区合作组织在村民伺结成了一个社会结构的网络,而在这个网络中,信息可以以最短的距离传播。通过这种传播(包括技术信息、社会信仰、规范和价值观念等)来凝聚村庄的方方面面,从而增加了组织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而这种信任所形成的社会资本,有效地降低了流通中的交易成本:这种非线性作用是产生自组织现象的重要动力源,而合作组织就是在这种自发秩序基础上为适应外界的变化而形成的。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有活力的现代农村社区合作组织需要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系统必须是开放的,以保证系统与外界有持续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二是系统要处在非平衡状态,非平衡态是系统形成有序结构的源泉;三是系统要素之间要具有非线性联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社区合作组织建设不能忽视自组织规律。
三、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建设的定位
当前农民合作组织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如正式组织的权威下降、组织形式过于行政化,政府成为“代理人”、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等,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农民合作组织建立的定位偏差,即是完全由农民自己组建合’作组织还是由政府或其他外部组织构建。对社区合作组织发展有两种看法:一些学者认为,社区合作是人民公社的遗物,不应该保留,应该由农民自由发展家庭经营,或自愿重新组合。另一些人认为,应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使社区合作的集体经济上升到新阶段。我们认为,农村社区合作组织既不能推倒重来,自愿重新组合,也不是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所谓壮大和提升,应该是对传统集体经济的改造:具体说,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1、农村社区合作组织要有新结构:这里的新结构不仅指社区合作组织经营的产业结构要更新,更主要的指要有新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难以使广大农民走向共同富裕道路的。新型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应该是按照新的经济关系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是农民社员自己所有的企业性质的组织。
2、农村社区合作组织要有新主体。农村社区合作组织是由农民自己构建的相对独立的组织,它不再是政府的次级结构,而是根据个体的利益需求和市场的要求作为目标开展活动的。外部控制参量不再直接参与、干预合作组织的活动和过程,这符合自组织科学理论对于系统自组织演化的“作为系统的外部控制参量不能向系统内部输入特定‘指令”’的基本要求,社区成员作为独立自主资源的所有者,在社会活动中可以通过自由决策与行动分配,资源;作为外部控制参量的政府或其他部门,勿需成为一个“万能的神”——即掌握全部信息,节省了运作过程中的制度成本。确立社区成员在社区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可以提高社区成员的自治能力,有利于农村社区的整合。
3、农村社区合作组织要有新功能:这种新的功能突出表现为对社区各要素的整合功能,在社区内部它发挥着重要的协调功能,是农村社区稳定的重要基础。合作社是农户进入市场的桥梁,也应该成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型的重要力量。发展社区合作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保证,也是农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与公司平等对话的基础。农村社区合作组织的建设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只有在社区合作组织发达前提下,政府职能才能顺利实现由管理向服务与管理结合的转变。当然,新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要有新的制度、法律作保障。
[责任编辑:孙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