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审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 须知
一、审查依据:
《劳动合同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二、受理范围:
市属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区属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三:报审须知:
1、企业应当于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由企业一方将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附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对合同签订双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以及签约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签约双方。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期限内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合同签约双方应当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查期限满未提出审查意见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行生效。
4、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约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应在变更或修订十日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5、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在十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四、报审须携带以下资料:
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常州市企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报送表(见附件 1); 2、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审说明(见附件 2); 2、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5、协商单位、工会双方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明,如首席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委托的,还需授权委托书,如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需提供职工方代表推荐材料。
6、集体协商记录(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7、职工代表大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提交企业员工大会或者工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工会盖章)。
五、审查部门:
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和基金监督处负责审查,联系电话:85682021,区属企业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