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共产党人一直清醒地认识到,许多师傅、能人、解决难题的办法就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
但是,依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具体的工作方法都不是万能的,其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不是可以不依条件的变化随意推广的,而只能有条件地继承、借鉴。
“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在中央苏区推行的过程中,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在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走“群众路线”也遇到很大的问题:群众的觉悟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参差不齐,对于复杂的事物处理难以把握度,对于各种工作的态势、信息难以全面了解、掌握,尤其是在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上,要求每一位“人民群众”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确实有些勉为其难。走“群众反腐”路线,过于慎重,条规限制过严,束缚了群众的手脚,“群众路线”等于是走形式;限制松,则陷入无原则、无政府状态。
中央苏区时期的“群众法庭”只是一个监督性的、但具有一定行政处罚权的群众组织,它并不是像有些学者理解的那样“所谓‘群众法庭’实际上是‘群众大会’”,它有一套严格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初期执行时,条规太严,法规出台了一年多执行不了(1931年制定,1933年才执行),群众积极性受限制;后来执行中发现有问题又重新订“法庭细则”。
如前所述,中央苏区时期的“群众法庭”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仅在廉洁“舆论”和“环境”方面有重大作用,并不像有些学者过分夸大的那样。苏区政府最廉洁,最为主要的原因是依靠一套严格的审计和会计制度的有力度、有效率地推行。“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与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组织等群众团体,并不“是中央苏区党领导群众运动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⑨,恰恰相反,它们只是一种“反腐”的非常有效的辅助性力量。虽然是非常有效,但仍然改变不了它的“辅助”性质。
注释:
①、⑤ 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 163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
② 《贪污腐化分子滚出去!》,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第75期,1933年5月2日,第三版。
③ 《两个“宝贝”的公审》,临时中央机关报《红色中华》第75期,1933年5月2日,第三版。
④ 杨志清:《瑞京同志审判会的威权》,临时中央政府机關报《红色中华》第157期,1934年3月3日,第三版。
⑥、⑦、⑨ 袁礼华:《略论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中的群众团体》,《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⑧ 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四个月节省运动总结》,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第232期,1934年9月11日,第三版。
(责任编辑:周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