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合约( ( 计算机行业) )
合同编号:__________客户合约(计算机行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客户合约(计算机行业)合约号码:___代表人签章:___姓名/职称:___日期:___地址:___客户:___代表人签章:___姓名/职称:___客户号码:___日期:___客户地址:___感谢贵客户惠顾。本公司力求为贵客户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如贵客户在任什么时候候有任何问题或疑问,或贵客户有未尽满意的地方,请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主旨是___。
本___公司客户合约(以下称为合约)含有贵客户向本公司购买机器、获得程序授权及获得服务等交易之相干条款。
本合约、其相干附件及交易文件为每次该等交易之完全合约,且取代双方先前所为之 1 切口头或书面协议。
双方于下方签署后,即表示双方同意本合约之条款。合约完成签署后,双方同意(1)由可靠方式(如影印或传真)所制作之本合约、附件或交易文件的任何复本皆可视为正本。
(2)贵客户所有依本合约所订购的产品与服务皆受本合约之规范。
目录第 1 部份:1 般条款第 1 条:定义第 2 条:合约结构第 3 条:交付第 4 条:收费及付款第 5 条:合约条款之变更第 6 条:___(公司)事业火伴第 7 条:双方之责任第 8 条:贵客户之其它责任第 9 条:专利权与著作权第 10 条:赔偿责任第 101 条:合约终止第 102 条:有效地区第 103 条:准据法第 2 部份:保证第 104 条:___(公司)之保证第 105 条:保证范围第 106 条:不保证之项目第 3 部份:机器第 107 条:所有权及危险负担第 108 条:产品状态第 109 条:安装第
210 条:授权内码第 2101 条:机器码第 4 部份:程序第 2102 条:授权第 2103 条:授权内容第 2104 条:不使用于指定机器上之程序组件第 2105 条:分散系统授权选择(DistributedSystemLicenseOption)第 2106 条:程序试用第 2107 条:程序包第 2108 条:程序保护第 2109条:程序服务第 310 条:授权终止第 5 部份:服务第 3101 条:___(公司)服务第 3102 条:人员第 3103 条:著作物之所有权及授权第3104 条:服务条款之变更第 3105 条:延展第 3106 条:终止第 3107条:机器保护服务(保证期间内及其后)第 3108 条:有关机器保护之其它规定第 1 部份:1 般条款第 1 条:定义 1、产品系指机器或/及程序。
2、机器系指机器、其装置(feature)、转换(conversion)、升级(upgrade)、组件(element)或配件(accessory),或其任何组合,包括本公司提供予贵客户的___机器与非___厂牌机器(包括其它装备)。
3、程序系指以下各项,包括其正本及其全部或部份拷贝:(1)可供机器浏览的指令及数据;(2)组件(component);(3)声/影部份(如图象、文稿、录音或照片等);(4)授权予贵客户使用之相干数据。
程序包括本公司提供予贵客户的___程序及非___厂牌程序。授权内码及著作物均非本合约所定义之程序。
4、服务系指本公司为贵客户履行的工作,提供的建议、咨询、协助或资源撷取(如撷取信息数据库)。
5、著作物系指本公司交付予贵客户以作为服务的 1 部份的语文著作或其它著作(如程序、打印之程序代码、程序设计工具、文件、报告、图表与类似著作)。程序及授权内码均非本合约所定义之著作
物。
6、企业系指___国境内之任何法律实体(如公司)及由该实体持有百分之 510 以上股分的子公司。
7、客户安装机器系指贵客户应根据本公司提供之说明书自行安装的___机器。
8、安装完成日系指:(1)就本公司负责安装的___机器而言,系指本公司完成安装之第二天;若因贵客户之缘由而迟延安装时,则为原定安装日之第二天;(2)就客户安装机器及非___厂牌机器而言,系指该机器之标准安装期间(载明于交易文件中)后之第二天;(3)就程序而言,以以下日期中之最后者为准:a.试用期结束后之第二天;b.程序标准安装期间(载明于交易文件中)后之第二天;c.如本公司授权贵客户自行复制程序时,则为交易文件或其它相干文件中所载明之授权复制日期;d.贵客户在程序的授权使用范围内散布需付费组件之日。
9、指定机器系指本公司授权贵客户得于其上使用程序之特定机器。依本公司之要求,对某些程序,指定机器之类型/型号及序号应载明于交易文件中。对其他程序,客户得任意选定机器,唯同 1 时间不得超过 1 部。
10、规格系指载有产品特定信息的文件。对___机器而言,本公司称之为正式公布规格。对___程序而言,本公司称之为授权程序规格___(LicensedProgramSpecifications)或授权手册___(LicenseInformation)。
101、特定运作环境系指程序规格中所载该程序运作所需之机器与程序环境。
第 2 条:合约结构 1、附件(Attachment)除本合约条款外,某
些产品及服务另有附加条款,该等附加条款将在附件中载明,而该等附件亦为本合约的 1 部份。若有任 1 方要求,附件将由双方签署。
2、交易文件本公司将就每交易提供交易文件予贵客户,以确认交易的具体细节,该等交易文件亦为本合约的 1 部份。若有任 1 方要求,交易文件将由双方签署。以下为交易文件可能的情势及其可能包括以内容:(1)附录(Addenda)(合约期间、起始日期及总数量);(2)附表(Ehibit)(产品分类表);(3)发票(品名、数量与金额);(4)工作说明书(服务范围、责任、交付项目、完工标准、预估时程、合约期间与收费);(5)附约(订购机器之数量、类型、价格、预估交货日期与保证期间)。
3、冲突条款若各文件中的条款有冲突的地方,其适用之优先级为:(1)交易文件;(2)附件;(3)本合约。
4、接受订购当本公司采取以下任 1 行动,即表示接受贵客户所订购之产品或服务,该交易即受本合约之规范:(1)将交易文件交付贵客户;(2)将产品交付贵客户;(3)开始提供服务。
5、贵客户接受附加条款当贵客户采取以下任 1 行动,即表示贵客户接受附件或交易文件中的附加条款:(1)签署附件或交易文件;(2)使用产品或服务;(3)就产品或服务付款。
第 3 条:交付本公司将尽力配合贵客户对所订购之产品或服务的交付需求(包括交付时程),并于必要时,将交付状态通知贵客户。如有运输费用,将在交易文件中载明。
第 4 条:收费及付款 1、产品或服务系依以下 1 种或多种方式收费:(1)1 次付款(如机器价格);(2)定期付款(如程序定期费用);(3)依时计费(如计时服务的费用);(4)总价计费(如订制服务经双方同意之金额)。
2、就特定产品、服务或交易情况,本公司可能会收取额外的费用(如特殊处理费用或差旅相干费用)。如需收取额外费用,本公司将事前通知贵客户。
产品的定期付款费用于其安装完成日开始起算。服务的费用将依双方事前所同意的方式收取,其可能为预先收取、于服务期间定期收取或于服务完成后收取。
合约价款于贵客户收到发票日到期。贵客户同意依交易文件所规定之方式(含迟延费用)给付。
3、1 次付款费用与定期付款费用可能会以实际或授权使用量计算(如程序使用者的数目或处理器的等级、保护服务之计量器读数、或网络服务的联机时间)。如经本公司要求,贵客户同意提供实际的使用量数据。如贵客户改变使用环境而造成对使用收费的影响(如变更处理器的等级),则贵客户同意事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支付差额及其它相干费用。除非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对已到期或已付款的费用不予退费。倘本公司改变计量基础时,则适用以下费用变更条款。
4、本公司得以 3 个月前之书面通知调升依本合约所提供之产品或服务的定期付款费用、服务的人工费率,及最低收费时数。于本公司在书面通知中所指明的生效日(含)后所开立之发票开始适用调升后之费率。
5、本公司得调升 1 次付款费用而毋须另行以书面通知。惟费用之调升不适用于:(1)本公司在调升费用的公告日期前,收到贵客户的订购,且(2)在本公司收到贵客户订购以后 3 个月内有以下任 1情形时:a.本公司将机器或程序交付贵客户;b.贵客户已依授权制作 1 份程序拷贝,或已将应收费的程序组件散布至另外一台___机器上;c.因使用量增加而应支付之额外程序费用已到期者。
降价生效日(含)后到期之费用适用调降后之费率。
6、对已事前预支费用的服务,除本公司另以书面同意外,对还没有使用之服务,本公司不予退费。
第 5 条:合约条款之变更加保持贵我双方业务关系的灵活性,本公司得以 3 个月前的书面通知变更本合约条款,惟这些变更其实不溯及既往,而仅适用于本公司在书面通知中所载明的生效日期后之新的订购与正在进行的交易(如授权,但授权终止条款的变更则仅适用于新订购)。本合约的第 5 部份就服务相干条款之变更另有额外规定。
除此以外,任何变更须经双方签署始生效。贵客户以任何其它方式(如定单)提出的额外或不同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 6 条:___事业火伴本公司与某些机构(简称___事业火伴)签有合约以推行、销售与支持某些产品与服务。当贵客户经过___事业火伴介绍而依本合约订购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本公司将依本合约条款,负责提供产品或服务予贵客户。惟本公司其实不负责:(1)___事业火伴的行动;(2)___事业火伴对贵客户的所为之超越本合约范围之额外许诺;及(3)___事业火伴依其合约提供予贵客户的任何产品或服务。
第 7 条:双方之责任贵我双方同意根据本合约:(1)在没有事前书面同意前,任 1 方均未授权他方在任何宣扬或出版品中使用其商标、商业名称,或其它名称;(2)所有交换的数据均非机密。若任 1方要求交换机密数据,则双方须签署保密合约方得为之;(3)任 1 方皆得自由与他人签订类似的合约;(4)任 1 方仅授权予他方经指明的权利。并未给予其它之授权(包括专利授权);(5)任 1 方皆得透过电子方式与他方通讯,且这类通讯可被视为已签署的文件。电子文件中的辨认码(称为使用者 ID)即足以验证寄件者的身分与文件的真
实性;(6)任 1 方在主张他方未实行其义务之前,应给予他方有公道补正的机会;(7)双方均毋须对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没法实行其义务而负责。
第 8 条:贵客户之其它责任贵客户同意:(1)未事前获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前,不得转让本合约、或转让贵客户依本合约获得的权利、或拜托他人实行贵客户的义务,或转售任何服务;(2)获得机器系为于贵客户企业内部使用,而非转售、租赁或转让予第 3 人,除非:a.贵客户为与第 3 人安排融资性售后租回而获得机器;或 b.贵客户以本公司之定价购买机器。
(3)允许本公司在机器上安装必要的工程变更(如与安全性有关之变更)。本公司所移除的任何零件归本公司所有。贵客户应获得该移除零件所有人与质权人之许可,以转让已移除零件之所有权与占有权予本公司;(4)贵客户应对使用产品与服务之结果负责;(5)本公司得充分、自由且安全的进入贵客户的设施以实行本公司的义务;(6)遵照有关进出口之各项法令。
第 9 条:专利权与著作权产品 1 词在本条中包括著作物(单独提供或与产品 1 起提供)与授权内码。
(1)若第 3 人指控本公司提供予贵客户之产品侵害专利权或著作权时,贵客户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该指控,且允许本公司主导抗辩及有关之和解谈判,并与本公司合作,则本公司将自费为贵客户提出抗辩,并支付所有经法院判决肯定的费用及侵害赔偿。
(2)当本公司认为前述指控可能被提出时,贵客户同意本公司得作适当安排,以使贵客户得继续使用该产品、或修改产品、或以功能不低于原来产品之替换品更换之。如本公司认为前述方法均不可行时,贵客户同意于本公司书面通知后退还该产品。本公司将依以下方
式退款:a.如为机器,本公司将退还贵客户该机器之账面净值,账面净值系以 1 般公认会计原则计算。
b.如为程序,本公司将退还贵客户就该程序已支付的费用,惟以 102 个月的费用为限。
c.如为著作物,本公司将退还贵客户就该著作物已支付之金额。
以上为本公司就智慧财产权侵权相干指控对贵客户所负的全部责任。
(3)下述之侵害智慧财产权情事,由贵客户自行负责:a.由贵客户将其它对象并入产品而造成之侵害。
b.贵客户修改产品,或不在特定运作环境下使用程序而造成之侵害。
c.贵客户将产品与其它产品(含本公司供应之非与该产品成为1 个系统之产品)、数据、器材合并或 1 起使用而造成之侵害。
(4)非___厂牌产品本身酿成的侵害,而非由本公司供应之系统(本公司将该非___厂牌产品与其它产品合并作为 1 个系统供应予贵客户)而造成之侵害。
第 10 条: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本合约所负之赔偿责任限于:(1)本合约第 9 条专利权与著作权条款中所述的赔偿。
(2)人身伤害(包括死亡)及物之毁损之赔偿。
(3)其它任何直接实际侵害,惟以新台币参佰万元,或造成侵害之个别产品或服务的合约价款(如为定期付款者,则以 102 个月的费用计算),二者中之较高者为赔偿上限。产品 1 词在本条款中包括著作物与授权内码。
(4)本公司对贵客户之资料侵害或灭失,第 3 人向贵客户之要求、间接侵害、衍生之经济侵害及所失利益不负赔偿责任。惟第 3 人
向贵客户之要求如为智慧财产权之侵害、人身伤害或物之毁损时,本公司仍应依前项第 1、2 款规定负责。
第 101 条:合约终止贵客户于依本合约实行所有义务后,得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本合约。
若 1 方不遵照本合约中的任何条款,且于收到他方书面通知仍未于通知所载之公道期限内补正者,他方得以书面终止本合约。
本合约之任何条款,如依其本质在合约终止后仍应继续有效者,应继续有效至完全实行为止。
第 102 条:有效地区贵客户的 1 切权利、本公司的所有义务,及所有授权(除授权内码及另有规定者外)仅于___国境内有效。
第 103 条:准据法本合约以___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 2 部份:保证第 104 条:___之保证 1、___机器之保证对___机器,本公司保证其:a.无材料与制造上的瑕疵;b.符合其规格。
机器之保证期间(保固期间)为 1 固定期间,自安装完成日起算。在保证期间内,本公司依本公司就该机器指定之服务方式,免费提供机器的修理及更换服务。
在保证期间内,机器不符上述保证,且本公司没法使其符合保证,亦没法以致少功能相当的机器更换时,则贵客户得将该机器退还本公司,本公司将退回贵客户所支付的价款。
本合约第 5 部份载有保证期间内及其后有关机器服务之其它条款。
2、___程序之保证对附有保证的___程序,本公司保证当其使用于特定运作环境时,符合其规格。
程序之保证期间至本公司不再提供该程序之程序服务为止。在保证期间内,本公司免费提供与瑕疵有关的程序服务。附有保证之程
序,其程序服务自该程序正式上市后最少提供 1 年。
如果程序在贵客户获得授权后的第 1 年内,没法符合保证,且本公司又没法使其符合保证,则贵客户得将该程序退还本公司,本公司将退回贵客户所支付的价款。惟贵客户必须在程序服务尚为有效之期间内获得授权。本合约第 4 部份载有程序服务的其它条款。
3、服务保证对本公司提供之服务,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实行该服务系:a.使用公道的注意与技能。
b.依本合约、附件及交易文件之规定(含完工标准)提供。
4、系统保证当本公司提供贵客户 1 个以上产品以作为 1 个系统时,本公司保证其彼此兼容且可共同运作。此项保证为本公司之额外保证。
第 105 条:保证范围因不当使用(含贵客户所使用机器之范围超越本公司以书面同意者)、意外、修改、不适当之实体或作业环境、在非特定运作环境下操作、贵客户不当保护、产品或零件辨识卷标的移除或变更,或因本公司不负责之产品所致使之故障,不在本公司保证范围内。
以上为本公司对贵客户的全部瑕疵担保责任,取代其它 1 切昭示或默示之担保。
第 106 条:不保证之项目本公司不保证产品或服务之运作不会中断或全无毛病,亦不保证产品或服务之所有的缺点都可改正。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对著作物与非___厂牌产品,不提供任何保证。其它厂商(包括制造商、供货商或出版商)可能提供其自有的保证予贵客户。
第 3 部份:机器第 107 条:所有权及危险负担机器的所有权于贵客户付清机器价款时移转予贵客户。对因安装装置(feature),转
换或升级而移除之零件应归属于本公司者,该装置、转换或升级部份之所有权于贵客户付清价款且归还零件时移转予贵客户。
机器灭失及破坏之危险,于本公司将其交付予货运业者前由本公司负担。其后,即转由贵客户负担。前述货运业者系指本公司所指定,将机器运送至贵客户指定地点之业者。运送期间之保险手续及费用由本司为贵客户办理及支付。倘有任何灭失或破坏产生时,贵客户应于交运日起 10 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且依当时有效之索赔程序办理。
第 108 条:产品状态每部___机器都是以全新或部份以使用过的零件全新制造。机器有时可能不是全新,或是曾安装过(应于交易文件中载明),但不管机器的产品状态为什么,本公司仍依保证条款负责。
第 109 条:安装为使机器正常运作,其必须安装在适当的环境。贵客户同意提供符合该机器特定需求的环境。
本公司订有标准安装程序,以安装___机器,于该等程序完成后,即为安装完成。惟客户安装机器或因贵客户迟延安装者,不在此限。
贵客户应负责安装客户安装机器(本公司将提供相干说明)与非___厂牌机器。
装置、转换与升级本公司销售用以安装于机器上之装置、转换与升级,在某些情况下,仅得用以安装于指定序号之机器上。这些交易大多触及零件的移除,及应将移除零件归还予本公司之情形。在此情形下,贵客户应获得机器所有人与质权人之同意以:(1)安装装置、转换与升级,及(2)移转已移除零件之所有权及占有权予本公司。
贵客户应确保所有移除之零件均未经更动,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更换部分将承接被更换部分之原有保证或保护服务条件。贵客
户应使本公司得于交付装置、转换或升级后 310 日内安装前述装置、转换或升级。否则,本公司得终止此项交易,贵客户应自费将该装置、转换或升级退还予本公司。
第 210 条:授权内码本公司某些机器(简称特定机器)使用之机器码(称为授权内码)。本公司将于交易文件中指明交易标的是不是为特定机器。InternationalBusinessMachinesCorporation,其子公司,或第 3 人具有授权内码之著作权,及其全部拷贝(含原版授权内码,其拷贝,及拷贝之拷贝)之所有权。本公司仅就授权内码授权使用,而不转让所有权。授权内码之授权系依与其 1 起提供之合约条款办理。授权贵客户将其用于使特定机器依其规格展现功能,惟以本公司以书面同意贵客户可以使用范围,且本公司已收迄相干费用者为限。
第 2101 条:机器码本公司就某些机器提供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程序代码、公用程序、诊断程序、驱动程序或微码(通称机器码)。机器码之授权系依与其 1 起提供之合约条款办理。授权贵客户将其用于使机器依机器之规格展现功能,惟以本公司以书面同意贵客户可以使用之范围,且本公司已收迄相干费用者为限。
第 4 部份:程序第 2102 条:授权当本公司接受贵客户订购时,本公司即授予贵客户非专属、不可转让之授权,以使用程序。___或___之供货商具有程序之著作权。本公司系就程序授权(而非让售)予贵客户。
第 2103 条:授权内容就每程序之授权,本公司授权贵客户:(1)仅得于指定机器上,使用程序的可供机器浏览部份。倘指定机器没法运作,贵客户得暂时使用另外一台机器。倘指定机器没法组合或编译程序,贵客户得在另外一台机器上组合或编译程序。倘贵客户拟变更
指定机器时,贵客户应于事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此项变更及其生效日期。
(2)依贵客户所获得之授权范围使用程序。
(3)在授权使用的范围内复制及安装程序的拷贝,惟贵客户应于每份拷贝或部份拷贝上注记著作权标示及所有权相干文字。
(4)就本公司以原始码型式提供或标示为限制授权(如estrictedMaterialsof___之程序),仅得使用该程序(包括其任何部份)以:a.解决与该程序使用有关的问题。
b.修改该程序,使其能与其它产品 1 同运作。
(5)贵客户同意遵照任何可能附加于程序的其它条款。本公司将于程序规格或交易文件中载明该等条款。
(6)贵客户同意不:a.逆向组合、逆向编译或以其它方式解译程序。
b.转授权或出租程序。
第 2104 条:不使用于指定机器上之程序组件某些程序含有 1 些组件,其系用于指定机器之外之机器。贵客户得在该程序的授权使用内范围内复制组件及其相干文件,惟贵客户应通知本公司该组件的实际散布尔日期。
第 2105 条:分散系统授权选择(DistributedSystemLicenseOption;SLO)就某些程序,贵客户得于获得该程序 1 般授权(简称基本授权)后,依本条规定获得授权自行复制 1 份 DSLO 拷贝。DSLO 拷贝的收费较基本授权的费用为低,由于收费较低,当贵客户依 DSLO 获得授权时,贵客户同意:(1)延续保有该程序之基本授权。
(2)仅得透过基本授权之指定机器,提出问题文件及接受程序
服务。
(3)将本公司对基本授权所提供之任何更新版本、更正或规避,自行散布及安装于 DSLO 的指定机器上。
第 2106 条:程序试用某些程序,本公司将给予试用期,俾贵客户评估其是不是符合需求。在此情形下,试用期始于程序标准安装期间后之第二天,或交易文件中载明之日。本公司将通知贵客户程序试用期之日数。
DSLO 拷贝无试用期。
第 2107 条:程序包本公司提供的某些程序系连同其授权合约 1并交付。该等程序之授权系依其 1 并交付的合约条款办理。
第 2108 条:程序保护就每程序,贵客户同意:(1)确保任何使用该程序的人(不论是在本地或是透过通讯网路存取者),仅于贵客户被授权的范围内使用之,并遵照本公司程序相干条款之规定。
(2)保存所有拷贝的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予本公司。
第 2109 条:程序服务于交易文件中本公司已同意提供免费程序服务时,则本公司于程序服务期间内就贵客户所提出之问题,能于特定运作环境中重现者,提供瑕疵更正、限制或规避等信息。前述程序服务仅适用于程序未经更改部份。
程序服务期间将于交易文件中载明,其方式可为定期或不定期。如为不定期,本公司得于 6 个月前以书面通知终止。
第 310 条:授权终止贵客户得以 1 个月前之书面通知终止程序之授权,或于程序试用期内随时终止。
某些程序的授权得以支付升级费用而获得。当贵客户获得该等程序授权时,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被升级程序之授权于升级费用到期时终止。
若贵客户未遵照程序的相干条款时,本公司得终止贵客户之授权。
第 5 部份:服务第 3101 条:___服务服务包括本公司以标准方式,或依贵客户之需求提供之服务。服务期间得以以下 3 种方式定之:(1)定期服务:在工作完成日或双方同意的日期期满。
(2)可延展服务:于期满后自动延展至任 1 方终止为止。
(3)不定期服务:无到期日,至任 1 方终止为止。
第 3102 条:人员双方之员工由双方自行管理。
本公司保有指派本公司服务人员的权利。
本公司得将服务之全部或 1 部下包予本公司所选定的承包商。
第 3103 条:著作物之所有权及授权本公司提供之服务如包括交付贵客户著作物,将于交易文件中载明。前述著作物不论系服务期间所创作或提供服务前即已存在者,本公司或第 3 人为该等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著作权及所有其它权利。本公司将交付 1 份该等著作物的拷贝予贵客户。本公司授权贵客户仅得于贵客户之企业内部使用、履行、复制、显示、演出与散布该等著作物。前述授权系不可撤消且非专属之授权。
贵客户在依本条授权所复制之拷贝上,应注记著作权标示及其它所有权相干文字。
任 1 方均得自由使用由任 1 方或双方为实行服务所开发或提供且与服务内容有关之观念、构想、专门知识及技术,惟仍受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限制。
第 3104 条:服务条款之变更对可延展及不定期服务,本公司得以 3 个月前之书面通知变更服务条款。变更自本公司于通知中指明之日期开始生效。惟便可延展服务,其下次延展开始日倘距变更通知日
未满 3 个月,亦于延展开始日立即适用变更后之条款。若本公司更改可延展服务中的条款,致影响贵客户目前的服务期间,且贵客户认为有损贵客户之权益时,则本公司将依贵客户要求延缓该变更,直到服务期满为止。
除以上所述外,当双方同意变更工作说明书以内容,本公司将依双方同意之变更内容备妥变更授权书,于双方签署后生效。变更授权书中条款之效率优于工作说明书之条款及先前已签署之变更授权书中之条款。
第 3105 条:延展便可延展服务,除 1 方于服务期满 1 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不再延展外,其合约期间将依原合约期间长度自动延展。
第 3106 条:终止倘 1 方未实行某服务交易之义务时,他方得终止该交易。
就定期服务及可延展服务,贵客户得以 1 个月前之书面通知提早终止服务,但须支付调剂费用,其费用为以下较低者:(1)至合约期满止尚应支付之费用。
(2)至合约期满止尚应支付之费用乘以交易文件载明之调剂系数。
(3)交易文件上所载明的金额。
就不定期服务,如贵客户已达成相干附件与交易文件中所载之最低要求,贵客户得以 1 个月前之书面通知终止服务,而毋须支付调剂费用。
便可延展服务及不定期保护服务,如贵客户已达成相干附件与交易文件中所载之最低要求,则在以下任 1 情形下,贵客户得以书面通知终止服务,而毋须支付调剂费用:(1)贵客户将服务标的产品,
永久移除不再使用。
(2)服务地点不再受贵客户控管(例如因服务地点售予他人或关闭)。
(3)服务费用增加的部份(不论系单独计算,或与前 102 个月的增加部份合并计算)超过交易文件中所载明的最高金额。如果没有载明最高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4)就本公司已依约提供 6 个月以上(含)保护服务之机器,且贵客户已于 1 个月前以书面通知本以司终止其保护服务。
就本公司于服务终止前,所提供之服务、产品、著作物、及本公司因终止下包合约所支付的费用,贵客户均应支付予本公司。
便可延展服务及不定期服务,本公司得以 3 个月前之书面通知终止服务。若贵客户已预支费用时,本公司将按比例退还服务费用。
任何条款依其性质,在合约终止后仍应继续有效者,应继续有效至完全实行为止。
第 3107 条:机器保护服务(保证期间内及其后)本公司在贵客户所在地或本公司服务中心,提供不同方式的机器修理与更换服务,使其符合规格。本公司将通知贵客户适用于该机器的服务方式。本公司得决定以修理或更换方式提供机器之服务。
当服务方式系要求贵客户将破坏机器交付予本公司时,贵客户同意适当地包装该机器,并自付费用将其运送至本公司所指定的地点。本公司修复或更换该机器后,由贵客户自行运回。贵客户之机器在本公司占有期间,遭毁损或灭失时,由本公司负责。
贵客户同意:(1)就非属贵客户所有或设有质权之机器,贵客户应获得所有人或质权人之同意,俾公司提供机器服务。
(2)于本公司提供服务之前,a.倘本公司订有问题判定、问
题分析与叫修程序时,贵客户应配合履行。
b.采取适当之措施以确保存于机器内之程序、数据与金钱之安全。
c.倘机器所在地有变更,应通知本公司。
当服务触及机器之全部或 1 部更换时,被更换之待修部份归本公司所有,更换后之部份则归贵客户所有。贵客户应确保所有因更换而移除的部份均属真品,且未经更动。更换的部份如非新品,亦能正常运作,且其功能不低于原有功能。更换部份将承接被更换部份之原有保证或保护服务条件。在本公司更换机器全部或 1 部之前,贵客户同意移除不在本公司服务项下的装置、零件、选择配件、变更与其它附加装置。贵客户亦应确保本公司所为之更换不违背任何法律或合约之限制。
本公司仅对安装于以下机器上之装置、转换与升级提供保护服务:(1)交易文件中所指定序号的机器,且(2)与前述装置、转换与升级之工程等级兼容之机器。
修理与更换服务不包括:(1)配件、消耗品与某些零件,如电池、框架与外壳。
(2)因贵客户不当使用、不当保护、意外、变更、实体或运作环境不良而致使破坏之机器。
(3)对机器或零件之辨识卷标经移除或变更者。
(4)因非本公司负责之产品所酿成的破坏。
(5)改装机器。
(6)机器之服务;该机器曾由贵客使用超越本公司书面同意之范围。
本公司得视需要安装适用于___机器的工程变更,亦得进行预防
性保护。
本公司对特定之非___厂牌机器亦可提供保护服务。
本公司于非合约约定保护时段提供服务时,本公司将向贵客户收取人工费用,但不收取零件费用。
第 3108 条:有关机器保护之其它规定贵客户订购机器的保护服务后,本公司将通知贵客户保护服务开始的日期。本公司将于该日期后的 1 个月内,检视该机器的情况。如本公司认定该机器并不是处于可接受状态,贵客户得支付费用以要求本公司使其成为可接受状态。贵客户亦可撤回贵客户的保护服务要求,唯贵客户应就本公司已提供之保护服务支付费用。
附件附件 1:机密资料保密合约(AECI)本合约之目的系在保持贵我双方从事各自之营业活动同时,得以保护机密数据。贵我双方同意当 1 方(以下称「揭穿者」)揭穿机密资料予另外一方(以下称「收受者」)时应援本合条款。
第 1 条揭穿数据之揭穿得透过以下方式为之:(1)书面;(2)与其它项目 1 并交付;(3)接触机密数据,例如接触在数据库内之机密数据;(4)口头揭穿或交予收受者观看。
机密数据上必须标明其系揭穿者之机密数据。若资料上无此标明或系以口头揭穿时,则揭穿者于揭穿时应指明该数据系属机密数据。
第 2 条保密义务收受者同意:(1)应以与处理自己之机密数据相当之注意程度处理揭穿者之机密数据,以避免遭揭穿、公然或散布;(2)仅得为本来揭穿之目的或为了揭穿者之利益而使用机密数据。收受者得揭穿资料予:a.收受者有必要知悉之员工,及由以下法律实体所雇佣之员工,而该等员工有必要知悉机密资料:由收受者所控
制者;控制收受者;与收受者受相同之控制者。所谓控制系指直接或间接具有或控制半数以上有表决权之股分。
b.经揭穿者事前书面同意之任何第 3 人。
在揭穿机密资料予上述人员时,收受者应先与该等人员签订书面合约,促其依本合约之规定处理有关之机密数据。
收受者得基于法律规定而揭穿资料,惟收受者应尽速通知揭穿者,俾使其有采取保护措施之公道机会。
第 3 条保密期间机密资料保密期间系自最初揭穿日起算两年。
第 4 条除外条款收受者得揭穿、公然、散布并使用以下之机密数据:(1)收受者于收受前已知悉且无保密义务者;(2)由收受者独立开发者;(3)由揭穿者之外之来源获得且无保密义务者;(4)收受时已成为尽人皆知者,或非因可归责于收受者之事由而自收受后成为尽人皆知者;(5)揭穿者自行揭穿予无保密义务之第 3 人者。
收受者之员工依本合约规定接触揭穿者之机密数据,因此残留于该员工记忆中之观念、构想与专门知识,收受者得利用于其业务行动中。
第 5 条免责条款揭穿者对所提供之机密数据不为任何保证。
对因使用依本合约所揭穿之机密数据而造成之任何侵害,揭穿者均不负赔偿责任。
收受者不因本合约之签订或任何机密资料之揭穿,而获得揭穿者现在或其后所具有或安排之商标、著作权或专利之授权。
第 6 条 1 般事项贵我双方不因本合约之签订,而有揭穿或收受机密资料之义务。
非经他方事前书面同意,任 1 方不得将本合约之权利、义务移转予第 3 人,否则该移转无效。
收受者得自由为以下行动,不因本合约之签署而受拘束:(1)提供可能与揭穿者之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之产品或服务予他人;(2)提供产品或服务予揭穿者之竞争者;(3)自由指派其员工。
收受者必须遵照有关进出口之法令规定。
双方仅得以书面修改本合约条款。
任 1 方均得以 1 个月之书面通知他方而终止本合约。惟本合约条款之效率,依其性质应延续至实行终了者,不受前述终止之影响。此项约定并适用于双方之继受人。
双方同意本合约之准据法为中华民国之法律,并应据以解释及履行双方于本合约下之权利与义务。
本合约系双方关于机密数据揭穿之唯 1 合意,取代先前所有口头或书面之 1 切沟通与协议。
贵我双方于下方签署后,即表示双方同意遵照本合约之条款。本合约 1 经签署,任何以可靠方式(例如:影印或传真)所制作之本合约复制本,与本合约之本来有同 1 效率。
公司(盖章):___客户(盖章):___合约号码:___客户编号:___授权代表:___授权代表:___电话:___电话:___地址:___地址:___邮编:___邮编: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感谢您的阅读!下载修改便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