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古生物研究者的天堂,也是假化石的大本营。在国内操作性欠佳的化石管理规范与法律下,大量假化石流动形成“黑市”,对中国古生物学的声誉造成致命损伤
1月20日,从沈阳飞往南京的航班刚落地,还没来得及取行李,中国著名的古生物学家、沈阳师范大学古生物学院院长孙革看到记者转发的一封电子邮件便愤怒不已。
前一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向《财经》爆料,他收到多方消息,能90%证明“李氏果”化石完全是人工加工的假化石。
孙革团队发现了真双子叶被子植物大化石“李氏果”。该研究成果成为2011年3月顶级科学期刊《自然》的封面文章。继“辽宁古果”“中华古果”“十字里海果”之后,“李氏果”被誉为中国迄今已知最早的第四朵花。
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徐星认为,《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施行后,并没有给黑市上仍在流通的化石以身份。“黑市本身处于真空状态,市面上有很多化石,实际是黑户,是没有身份的,国家也没说要没收掉,但也不是合法的。”
民间挖掘化石的管理与处置仍旧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顽疾,化石与民众的权属关系未能理清。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照此规定,私自挖掘化石是违法的。根据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收入考虑,对私自挖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实际挖掘中,有资质的、处于科研目的而进行挖掘的专业学术团队,往往输给对地域更熟悉的民间“游击队”,这不仅容易造成拥有宝贵科研价值的化石的破坏、地层的损坏,也给化石造假留下了口子。
在美国,公有土地上的化石挖掘实行许可制,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但一般科研单位获得许可的可能性更大;而在私有土地上,只要土地拥有者同意,就可以进行挖掘。
徐星建议,中国在化石管理方面可以实行许可制,从挖掘到买卖都要建立起一套规范,比如,在化石挖出来之后不能拿走,而要上交国家,做评估后给挖掘者一定的奖励,把市场放在台面上、阳光下,化石造假的动力就不会那么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