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收文管理 第一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接收、登记,科室(单位)收到的需领导签批的文件要及时报送办公室登记呈批。
第二条
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
第三条
文件收发员根据拟办意见进行登记并及时呈领导批示。
第四条
领导批示后交办公室进行登记转办。凡批示给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无特别注明的,前者为主办科室(单位)。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将文件转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对重要文件会同督查室做好专项督办。
第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来文汇总、存档。
第八条
科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收发和公文处理,并严格做好登记、转办、汇总、存档等工作。
第二章
行文管理 第九条
承办科室(单位)负责文件初稿撰写工作,确保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文字精练。
第十条
承办科室(单位)将文件初稿报分管领导核稿,报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行文格式把关、编号登记和用印。
第十二条
文稿签批原件、成文稿(2 份)及电子版报办公
室存档。
第十三条
涉及联合行文必须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盖章。
第十四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职务的文件必须报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核,报市委、市政府编号签批,按有关规定拟制。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公文处理要环环相扣,杜绝迟发、慢报、拖延办理等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必须严格登记、把关,未成文的文件一律不准对外报送发布。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传阅、制发公文的行为,一经查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