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针对20世纪末少年重新违法犯罪率飙升、新竹少年监狱因受刑人不满管教方式而频发暴动等问题,台湾开始重新审视并着力改革少年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而学校化作为台湾少年矫正机构自1999年之后发展的新取向,既充分体现了对违法犯罪少年受教育权的特殊保障,又彰显了当今引领世界行刑主流的教育刑理念。鉴于此,有必要梳理和评析台湾少年矫正学校的基本建制与教育特色,希冀为大陆的少年矫正教育研究与实践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和探索路径。
关键词:台湾;少年矫正学校;建制;矫正教育
少年违法犯罪数量逐年增多、恶性事件屡现、社会危害加剧等不利境况已成为当今之患、未来之忧。而做好违法犯罪少年的矫正教育工作,对于帮助这些少年健康成长以及打破未成年人犯罪向成年人犯罪转化、轻微犯罪向严重犯罪转化的恶性循环,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前,台湾专门负责矫正教育违法犯罪少年的机构有新竹少年监狱、高雄少年辅育院、桃园少年辅育院、彰化少年辅育院。这些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主要坚持着教中有罚、罚中有教的“教刑并重”观念[1] ,所以惯习延长少年的劳动时间、看重少年的严苛管教而导致矫正实效欠佳。针对20世纪末少年重新违法犯罪率飙升、新竹少年监狱因受刑人不满管教方式而频发暴动等问题,台湾开始以优先保护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并着力改革少年司法体制与运行机制,尤其在1997年5月6日,经由“立法院”三读通过《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以下简称《实施通则》,2003年1月22日颁布的该法规修正本简称《实施通则(2003年修正本)》),并于1999年7月将新竹少年监狱、高雄少年辅育院分别改制为诚正中学、明阳中学①。其中,诚正中学的收容对象为依据台湾少年事件处理相关规定裁定而受到感化教育处分的少年,明阳中学的收容对象为触犯刑事相关规定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少年。两校的办学宗旨均在于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矫正教育活动,以知识传授、技能训练、心理治疗、生活辅导等方式,系统地影响和改变收容对象②的错误思想和不良习性,促使其改过自新以防止再犯、提高素养以适应社会。这两所少年矫正学校自开办至今已有10余年,期间对基本建制、教育特色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初见成效。
一、基本建制
(一)机构属性
台湾少年矫正学校(以下简称矫正学校)是兼具行刑矫正与学校教育双重性质的组织机构,即在行政管理方面隶属 “法务部”,在学校教育事务方面接受教育部门的督导。一方面,“法务部”负责管辖矫正学校,统一规定其科室设置、工作职责、人员编制以及校内申诉与再申诉案件处理办法、学生累进处遇考核办法、学生接见规则等一系列矫正实施标准;另一方面,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教育事务的督导、在校学生学籍的管理。同时,依据《实施通则》第5条规定,教育部门应会同“法务部”设置矫正教育指导委员会并遴聘学者专家参与,负责矫正学校的校长、教师遴荐,师资培育训练,课程教材编撰、研究、选用及其他教育指导等事宜[2]。为了加强“法务部”与教育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矫正实务效率的提升,在由23人至31人组成的矫正教育指导委员会中,负责综理会务的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相关领导兼任,协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的副主任委员由“法务部”副部长兼任,两位执行秘书由教育部门训育委员会常务委员和“法务部矫正司”③司长兼任,其他委员则 “由教育部门领导、‘法务部’部长就教育、法务行政机关代表、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实务工作者及其他关心矫正教育人员遴派(聘)兼之”[3],其中,专家学者的研究领域主要涉及教育、心理、辅导、社会、法律、犯罪、矫治等方面。
(二)组织架构
行政隶属“法务部”的矫正学校在形式上是少年“司法机关”,实质上是以学校方式运行,且其组织管理呈科层式、网络化架构,设有领导层管理、中层管理以及基层管理,从纵向上形成了包含战略决策与制度监督、职能管理与支持保障、基层运行与生活服务的结构体系(见图1)。④
处于领导层的校长、副校长和秘书位居学校组织结构的高端。依据《实施通则》的规定,校长必须是教育界人士,应由“法务部”从曾任高级中学校长或具有高级中学校长任用资格且深谙少年矫正学理与经验的人选中遴聘,主要负责综理校务,兼任申诉委员会议、学生处遇审查委员会议(简称处审委员会议)和校务会议的主席,并通过定期主持召开辅导会议、训导会议、教务会议、申诉委员会议、处审委员会议、行政管理会议以及校务会议,拓宽学校事务信息交流与反馈的渠道,从宏观维度合理决策、及时了解和全面监督矫正教育制度的实施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副校长、秘书(各1人)可以是教育界人士或司法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协助校长处理校务,不仅通过定期参与申诉委员会议、处审委员会议、校务会议,同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辅导主任等人员一起审理学生对其受到不当侵害或不服矫正学校管教的申诉,以及商讨学生累进处遇与感化教育的免除或停止、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等事宜,而且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各处室的具体工作。
处于中层管理的“四处四室一队”是矫正学校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领导层的决策或提供后勤服务。“四处”即教务处、训导处、辅导处、总务处,是少年矫正教育职能管理的核心。具体而言,教务处的基本职责在于拟定教育计划、编排课程内容、指导学生实习、评价教学质量、审核阅读书刊、提供教学设备、开展教学研究以及配合辅导处的相关工作。教务处主任一职从教师中选聘,而教师通常需要通过参加“法务部”组织的统一考试、专业培训,并依照教师相关规定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的规定方可入职任教。除了具备教学技巧外,人人还需具有辅导才能[4]。矫正学校的学生在入校之时往往抱持着熬日受罚、尽早离校的心态,加之不愿意读书、学习成绩低下且中途辍学多年,因此,教师的重要任务不是带领学生备战升学考试,而是在讲授知识、培养技能的同时设法避免课堂上出现“言者谆谆、听者藐藐”的状况,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促使其成为能够明确人生目标、实现自我价值、适应社会生活的守法公民。训导处的基本职责在于安排作息时间、拟定训育计划、化育学生品德、指导学生生活、考核学生纪律、审查累进处遇、组织体育训练、安排课外活动以及配合辅导处实施生活辅导工作。训导处主任一职亦从教师中选聘,其下属大多担任教导员,主要来源于矫正学校改制之前,即少年监狱或少年辅育院留任的教导员、普通学校的班主任、“法务部”的监狱工作人员等。教导员的重要任务是在管理和指导学生的衣、食、住、学等日常生活的过程中帮助他们树立健康乐观、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辅导处的基本职责在于拟定辅导计划、设计辅导课程、编印辅导刊物、建立个案资料、组织团体辅导、实施心理测验、考核辅导成绩、统计各项数据、开展学生家访、联系社会帮教、关注亲职教育⑤、提供更生保护、追踪学生离校后就学或就业情况。辅导处主任一职从辅导老师中选聘,而辅导老师同样需要通过参加“法务部”组织的统一考试、专业培训,并依照教师相关规定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的规定参加入职辅导。辅导老师的重要任务除了负责各项班级辅导工作之外,还要帮助新生适应矫正学校的课程与作息,同时采用结构性的辅导课程和半结构性或非结构性的小团体辅导,促使他们正确认识自我并做好今后的生活规划[5]。总务处的基本职责包括收发和撰拟文件、编制和管理学生信息、建造和修缮房屋、采购和分配物品、购置和保管器械、登记学生入校与出校以及不属于其他处、队、室的事务。“四室一队”,即会计室、人事室、医护室、政风室、警卫队,间接承担着少年矫正教育的支持保障和戒护管理工作。
鉴于教务处、训导处、辅导处、总务处所分管的事务繁多,且为了避免事多导致草率的问题,矫正学校主要采取分组管理的方法。处于基层管理的设备组、注册组、教学组从属于教务处,行政组、体育卫生组(简称体卫组)、生活辅导组(简称生辅组)、训育组从属于训导处,资料组、辅导组从属于辅导处,名籍组、出纳组、事务组、文书组从属于总务处。各处的组与组之间是彼此联系、平等合作的关系,而每一个组都是基本的管理共同体,其成员均有机会参与学校相关事宜的决策。例如,处审委员会议的出席成员除了校长、副校长、秘书、教务主任、训导主任、辅导主任、总务主任、医护室主任之外,还应包括1/4的班主任代表;校务会议的出席成员除了校长、副校长、秘书、处/室主管之外,还包括全体专任教师、辅导教师或其代表及教导员代表;辅导会议的出席成员除了辅导主任、教务主任、训导主任、医护室主任之外,还包括全体辅导教师、班主任及教导员代表;训导会议的出席成员除了训导主任、教务主任、辅导主任、医护室主任之外,还包括全体班主任、辅导教师及教导员代表;教务会议的出席成员除了教务主任、训导主任、辅导主任之外,还包括专任教师、辅导教师代表[6]。由此可见,这种组织架构既具有科层式组织规范有序和网络化管理有机统一的优点,又突出了学校教职工民主参与、和谐互动的特点。
二、教育特色
矫正学校在十几年的探索发展历程中尽管面临着耗费高而见效低、事务多而人员少、改制快而磨合慢等困境,但始终秉持保护优先、教育优先的思想,把对违法犯罪少年的矫正教育工作置于事关台湾地区兴旺发达、社会长治久安、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形成了“四个结合”的教育特色,即品德教育与知能传授相结合、纪律约束与心灵疏导相结合、校内考评与校外考核相结合、在校教育与离校追踪相结合,不仅提升了在校学生的综合素养,凸显了以教代罚的司法理念,而且在保障矫正教育有效实施的同时避免了犯罪标签化的副作用。
(一)坚持品德教育与知能传授相结合,提升在校学生的综合素养
作为司法审判之后的再教育,违法犯罪少年的矫正教育是其在矫正教育者的适时引导和适度帮助下重新认识自己、培养品德、学习知识和训练技能的新开始。矫正学校成立的主旨在于通过“教育刑的实施,让观念、价值观仍有很高可塑性的青少年除了掌握学习技能外,还能达到心灵教化的教育意义”[7],继而促使他们矫正自己在思想和行为上的缺陷且做好回归社会的充分准备。因此,矫正学校从创办之初便兼具矫正机构与普通学校的特性,即以人格辅导、品德教育和知识技能传授为基本内容,涉及语文、数学、社会、自然与生活科技、艺术与人文、综合活动、健康与体育7大学习领域与高中职业训练课程,并据此分别设置一般教学部和特殊教学部,希冀提升在校学生自我了解与潜能发展、生涯规划与终身学习、人际沟通与团队合作、本土情怀与国际意识、独立思考与主动探索等综合素养。其中,一般教学部将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侧重于为学生提供完成普通中学教育的机会与环境,运用人性化、生活化、系统化和现代化的教学方式,传授基本知识;特殊教学部将一学年分为四个学期,以调整学生心性、帮助学生适应社会环境为教学重心,并配合广告策划、园艺设计、食品烘焙、汽车修理、美容美发等职业技能训练。
(二)注重纪律约束与心灵疏导相结合,凸显以教代罚的司法理念
矫正学校采取小班制,每班编制以不超过25人为原则,一般由处审委员会根据辅导处提供的每位学生个案报告内容来决定其最适宜的班级安排,再由班主任和教导员(各1名)共同管理一个班级,并安排辅导老师负责两三个班中特殊学生的专门辅导事宜。这些人员的矫正工作主要采取张弛互济的方式,以达成学生内外兼修的效果。所谓“张”是指刚性的纪律约束,即通过外在的强化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当然,纪律约束的前提是学生首先要参与在校生活守则与班级生活公约的订立与修订,而校方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虽然时有口头告诫、静坐抄写、背诵经文、劳动服务、停止户外活动、短暂独居等管训违规学生的情况发生,但主要以教育而非惩罚为根本手段,尤其在处理违规书信时尊重学生的意见,凸显了以教代罚的“柔性”司法理念。所谓“弛”是指柔性的心灵疏导,即通过内在的心理教育,陶冶学生的情操,提升学生的品性。班主任、教导员以纪律监督者的身份来约束和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进而使其由被动接受他律转为主动加强自律,达到修己的目的;辅导老师则以心灵陪伴者的身份来疏导和抚平学生的冷漠无情、烦躁抵触、焦虑紧张等不良情绪,进而使其主动修炼心性,达到治心的目标。
(三)采取校内考评与校外考核相结合,保障矫正教育的有效实施
矫正学校评价是依据《实施通则》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运用可行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资料和分析整理,对学校矫正教育的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从而为提高矫正教育质量以及后续的矫正学校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为了推进矫正学校诸类事务的顺利开展和保障矫正教育的有效实施,校内外有关人士以特定的评价体系为支撑,对矫正教育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采取校内考评与校外考核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式。一方面,矫正学校评价包括对学生、教师、教导员、辅导老师、班主任乃至其他工作人员的校内考评。例如,矫正学校对于学生中行为善良且足以成为其他学生的表率者、学习成绩优良者、有特殊贡献且足以增进荣誉者、有具体事实且认为其已有显著改善者、有其他足以受到奖励的事由者予以奖励,奖励方法涉及公开嘉奖、颁发奖状或奖章、增加累进处遇成绩分数、发放书籍或其他奖品、发放适当数额之奖学金以及其他适当的奖励,此类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使学生改有榜样、变有样板、学有标杆。另一方面,矫正学校评价包括检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关刑罚、感化教育的执行情况而随时进行的校外考核。检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对矫正学校的评价是其内部考评不可替代的第三方评价。这样便形成了管、办、评相分离的评价模式,即管理矫正学校的法务系统不能办、评学校,创办矫正学校的教育系统不能管、评学校,评价矫正学校的法院系统不能管、办学校,在提升矫正学校办学水平的过程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强调在校教育与离校追踪相结合,避免犯罪标签化的副作用
违法犯罪人员一旦受到感化教育处分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就极易被公众一律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致使其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权益方面受到诸多限制乃至歧视,客观上造成了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频频遭遇来自多方面的生活困境。为了避免犯罪标签化对违法犯罪少年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一方面矫正学校杜绝“违法犯罪少年”“少年犯”“未成年犯”等提法,代之以“学生”“感化教育受处分人”或“少年受刑人”的称呼,充分尊重和关怀爱护每位学生[8],使之在和谐的校园环境和学习氛围中顺利完成弃旧从新的教育历程;另一方面,矫正学校不仅定期为即将离校的学生开展“去除刺青”等活动[9],并在学生离校前通知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准备接人,而且着手调查和筹划学生离校后的就学、就业及保护等事项,并届时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确保学生相关资料保密的基础上帮助他们转至合适的学校继续完成学业,而对于不愿继续升学而意欲就业的学生,则届时通知地方政府或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安排技能训练,帮助他们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此外,矫正学校还会在学生离校后的一年内定期追踪,积极与学生及其家长和所在社区的管理人员保持密切的沟通,尤其联合更生保护会、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力量会对经济困难、家庭变故或其他情形需要救助的学生予以及时的经济援助和心理疏导,从而形成了在校有人教、离校有人接、回归有学(业)就、社会有人管的少年矫正系统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接触违法犯罪的机会,使之不再陷入歧途。
注释:
①根据1997年制定的《少年矫正学校六年分阶段设置计划》,“法务部”本应在2003年7月以前将桃园少年辅育院、彰化少年辅育院逐步改制为少年矫正学校,但由于少年辅育院是否全盘改制为少年矫正学校在学界与实务界争议不断、转轨所需经费庞大、矫正教育师资力量短缺等诸多原因而至今未能改成,所以现阶段的少年矫正机构依然延续着十几年前两所少年矫正学校和两所辅育院双轨并行的状态。
②台湾少年监狱、少年辅育院以及后来设立的少年矫正学校均将其收容对象称为“学生”。
③台湾“立法院”在2010年8月19日三读通过《法务部矫正署组织法》,要求将台湾“法务部矫正司”、矫正人员训练所等单位整并,升格为“矫正署”。2011年1月1日,“法务部矫正司”正式改制为“法务部矫正署”。
④图1从总体上勾画出矫正学校的组织架构,只是不同的学校(即阳明中学和诚正中学)依收容对象的不同而在具体布置方面略微有所差异。
⑤我国台湾学者通常将英文“parental education”(德文“Elternbildug”)译为“亲职教育”。亲职教育是从家庭教育演变而来的新概念,其含义是指对家长所开展的专门化教育,旨在使之成为合格称职的好家长,因此有的学者还称之为“家长教育”“双亲教育”“父母教育”。
参考文献:
[1][5]孙苑芬. 从诚正中学档案看台湾少年矫正教育之变迁[D]. 台北:台北大学,2011: 4, 28.
[2][6]台湾“立法院”.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修正)[EB/OL]. http://law.148com.com/html/2186/164750.html. 2003-1-22.
[3]少年矫正学校矫正教育指导委员会设置办法[EB/OL]. http://code.fabao365.com/law_58535.html, 1998-5-6.
[4]黄景良. 少年矫正学校简介[J]. 中等教育,2000(2):79.
[7]黄如慧,林亦钦. 从矫正学校经验谈辅导融入课程[J]. 师友月刊,2005(4): 88.
[8]李茂生. 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2):10.
[9]金裕真. 韩国与台湾感化教育之比较[D]. 台中:静宜大学,2007:130.
编辑 吴婷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