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天祝惊现“人头骨”
3月30日《兰州晨报》消息:3月25日,炭山岭镇一位牧民在距该镇10多公里的金沙峡大湾口赶牛时,在河沟发现散落的头骨,是人头骨还是猴头骨不能判明。金沙峡大湾口地处炭山岭镇南部10多公里的甘、青交界处,周围森林茂密,峡谷陡峭。现场旁边的公路在前面1公里处通向青海。
3月31日《兰州晚报》消息:3月27日,甘肃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大湾口发现121个头骨骷髅,当地村民认为很可能是猴头。天祝县森林公安分局接报后迅速赶赴案发地勘查现场。由于案发地在天祝和青海的交接地带,甘、青两地警方正联手展开调查。
27日,天祝县公安局炭山岭镇派出所得知案情后向县局报了案。案情蹊跷而令警方震惊,天祝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到县局情况反馈后,局长祁顺国、副局长秦秀文带人立即赶赴案发现场,勘查工作迅速展开。警方在现场发现,这些头骨骷髅装在六七个编织袋和面袋子里,有的袋口敞开,袋子被扔弃在金沙峡大湾口的河沟里。警方同时从河水中捞出了一个头骨。头盖骨被齐齐锯掉,警方清理这些头骨时发现,所有的头骨骷髅都被人从眉骨处齐齐将头盖骨锯掉,切割的痕迹非常平整。在这些头骨骷髅中,警方发现蓄有胡须和戴有假牙。同时,警方还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根锯条,将锯条与骷髅上的锯面进行比对发现痕迹非常吻合。这里没有村庄,虽有公路通过,但非常偏僻,这些头骨骷髅很可能是从公路上扔下去的。现场遗留的证据表明,这些头骨骷髅被扔弃的地方可能不是第一现场,很有可能是作案者为毁灭证据将头骨骷髅异地抛弃。
此消息一经刊出,不啻于扔出了一颗重磅炸弹。一时间,新浪、搜狐、网易、中华网、新闻网等各大网站纷纷转载,国内都市类报纸、报刊以及各类电视、广播栏目纷纷热炒起来,特别是各路记者全副武装,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甘肃,想进一步了解该消息的深层内容及案件背景。
同时,一些猜测性的消息相继出炉,一时间直炒得沸沸扬扬,猜测得惊心动魄。
121颗人头骨?真有其事?
就算是为即将到来的愚人节准备的一份大礼,怕也将玩笑开过了头吧?
但是,消息发出时,还附带有照片,密密麻麻的一堆人头骨,乍一看会吓出一身的冷汗来。
人们议论纷纷,各种说法各种猜测不胫而走,压力最大的当属甘肃省公安部门了,来自各方面的议论、猜测还算不了什么,警察所从事的职业,处于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怀疑与被怀疑的磨擦层面,被不知情的人们怀疑、猜测甚至冤枉都是常有的事。甘肃警方感到最大的压力,是来自案件本身,而案件是不能靠猜测和想象侦破的,也是不能靠解释解决问题的,必须尽快地给公众一个明白、准确的交待才行。
这时,一些境外媒体也通过各种渠道和甘肃媒体的记者多方沟通、反复联系,想要得到121颗人头骨案的最新消息。公安部、甘肃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案都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主管领导亲自督办,务必要快速破案。
那几天,正赶上沙尘暴的突然降临,整个兰州被笼罩在一片黄尘土雾之中。人头骨案更是迷雾重重。
二、惊魂28天
天祝藏族自治县属武威地区,地处河西走廊东端,东距省会城市兰州144公里,绝壁万仞,地势险峻,居民以藏族为主。这里海拔近4000米,森林茂密,草原丰盈,景色秀美奇异。
当我们见到最早发现人头骨骷髅的牧民蒋财帮时,今年66岁的他还有些惊魂未定的样子。这位清瘦的老人一听我们问人头骨的事,他连连说: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他说:那是我一生从未见过的事……我现在再提起,心里还是慌慌的。这几天问我的人太多了,都来问,我都怕死了,不但我害怕,连我的老婆都害怕,晚上不敢睡觉,不想再提它了。
我们只好说一些闲话,问他的家庭、他的孩子、他放的牛,经过耐心的交谈,慢慢他的情绪开始稳定下来,也愿意回答我们问话了。
当他说起2月25日发现人头骨骷髅的情景,他反复说:现在背上还发凉哩。
蒋老汉说:那天天气不太好,阴沉沉的眼看要下雪的样子,大概是下午4点左右,我的一头牛从公路上跑到陡坡下的河边去了,我去找牛,坡很滑很陡,好不容易才下到河边,再向林子密实的地方走了不几步,就看见有两只黑洞洞眼睛瞪视着我,我吓一跳,再一细看,不只有两只眼睛,有好几双眼睛在盯着我,我以为是自己走得急花了眼,再向前走了几步,就看到3米开外的乱草中,一个硕大的、没有了天灵盖的骷髅望着天空。
“都是干骨头,耳朵边好像有些毛发。”蒋老汉回忆说。草丛中还散落着几个头骨,溪边的树下还有几个鼓鼓囊囊的袋子,有两个袋口已经散开,露出来的全是这玩意儿。这可真把我吓着了,我当时离那些装骷髅的袋子很近。这些骷髅和我以前见过的还不一样,它们是扁平的,没有脑壳,只有鼻孔和眼睛,看起来更加怕人。我大叫一声,转身就跑,连我的牛也顾不得赶了。
怕吓着老伴,蒋财帮老人心里压着这个巨大的秘密,沉默了整整28天。惊心动魄的28天啊,他吃不好睡不好地忍受了28天的煎熬,一直到3月25日,备受折磨的他忍不住向财子湾一个姓张的熟人说了这事。
张明军(化名)他不大相信,他说,胡说哩,哪有那么多的死人头?
他让我好好想想,是猴子头吧?
我说:我觉得是人头,我见过人头的。可是又和人头骨不太像哩。
张说:那肯定就是猴子头骨了。
我让他去看是不是人头,他很害怕,就没去。但他报告了派出所,他给派出所说的是猴子头。
我回到家后,一直没敢跟家里人说,就怕她们害怕,一直到公安局来了好多人,找我来问话,我老婆还埋怨我为啥连她都瞒住不说。
现在?现在说起来还是害怕的,我出来放牧,我老婆一个人不敢在家,就串亲戚去了。
那么,这121个骷髅到底是人头骨还是猴子头骨呢?
三、人头猴头之争
报案者张明军称:发现了大堆猴子头。
接到报案后的天祝县公安局炭山岭镇派出所感到事态非常严重,无论猴头还是人头的背后,肯定隐藏着一起重大的案件。他们立即向县公安局报告了此事,天祝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到县局情况反馈后,立即派出精干警力,进行实地考察探寻。
人头骨发现地,是甘肃天祝县金沙峡大湾口的一处陡坡,往北1公里,是青海地界,四面山林稠密,周围没有村庄住户,人烟稀少。
工作人员一共发现了7个袋子,有的是编织袋,有的是已经变了色的面袋子。
打开袋子,他们惊奇地发现,头骨骷髅的天灵盖全部被切下。只剩下眉骨以下的部分。
当天下午,一份详细的报告递到了天祝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祁顺国的手里:发现的骷髅头骨不像是猴子头骨,但头盖骨全部被人为切下,还发现一条钢锯条(见实物),有些锯痕比较平整,像是一次锯成;有些交错,像是从两边锯成。锯痕看起来很新,一部分边沿还残留着粉末。大部分骷髅的年代比较久远,有的一碰到就会破碎掉……
工作组的寻查结果让祁局长一夜未眠。第二天一大早,他率领副局长秦秀文、林区派出所副所长万吉有、指导员李福海、李治国等4名护林员前往现场。他们打开了全部的口袋,并将散落在陡坡上、溪流中的骷髅收集起来清点,共有121个。
报案人称是猴头,但怎么看也像是人头。到底是人头还是猴头呢?
3月31日下午6时,当地警方派出专人,带着12个人头骨来见兰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动物学博士点负责人,兼任甘肃省动物学会理事长、全国动物学会理事、全国生态学会动物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专家委员会成员刘遒发教授。刘教授观察实物后得出结论:这些头骨骷髅不是猴子的,的的确确就是现代人类。当时刘教授就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告诉了记者他的鉴定结论。
也许是人类本善的天性驱使,人们宁可相信这些头骨是猴子的而不是人的,同时,鉴于刘教授先是通过记者提供的照片来看,这谈不上是鉴定,当天傍晚,他在看到实物后,也未根据人脑和猴脑的脑容量不同并进行脑容量测量,只是凭借他的经验做出的结论,所以人们提出了疑问:刘教授的结论准确度有多高?可以作为案件最终结论吗?
刘教授说:我的鉴定结果公安部门是认可的,但他们不作为最终的结果有他们的道理,他们本着严肃的工作态度,想通过公安部门的进一步鉴定是可以的,但我要说:我对自己的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公安部派出专家迅速赶赴甘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新一轮的鉴定。很快,一份详细的技术鉴定报告提供给了甘肃警方,甘肃省公安厅迅速召开了中央驻甘以及省、市各级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向各媒体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发布了一条具有准确性、权威性的科学结论。新闻通稿如下:
甘肃省公安机关会同公安部工作组对天祝县发现人头骨一事开展全面调查。甘肃省公安机关对天祝县发现121颗头骨事高度重视,目前正会同公安部专家工作组开展全面调查和检验鉴定工作。
3月27日,天祝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古城林区金沙峡大湾口与青海省交界约1公里处,发现装在编织袋内的121个均被锯掉头盖骨的骷髅。3月31日,天祝县森林公安分局将不同类型的12个头骨骷髅送兰州大学鉴定,初步鉴定为人头骨。此事引起了甘肃省公安厅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4月2日,公安部派出由法医、痕检、DNA技术及人类学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天祝县,与甘肃省公安机关共同开展全面调查和检验鉴定工作。据公安部特邀法医专家、著名法医学教授陈世贤介绍,经对颅骨检验,确认121个颅骨全部为人头骨,其中有男有女,有年长者,也有年轻者;颅盖骨被锯掉,系死后人为造成的,可判定不是医学解剖所为。陈世贤教授同时证实,在颅骨剩余部分,未发现生前造成的致命伤。
警方表示,头骨的来历和已锯掉的颅盖骨的去向及用途等相关调查和检验鉴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头盖骨的去向
经公安部门确认为人头骨,各媒体披露了这一确切消息后,引起了人们的更多关注,由开始对人头还是猴头的猜测转向了更深层次的猜测:骷髅会不会是医疗废弃物?会不会是集团作案?会不会是有人将头盖骨加工成了工艺品?死者是谁?这些头骨骷髅从何而来?头盖骨去向何方?何人所为?……
这些骷髅的主人的死因,并非因为锯掉头盖骨。有些骷髅的年代显然已经很久远了。据公安方面的专家分析:肯定与盗墓有关,是盗墓贼锯掉了头盖骨——这么多不同年代的骷髅,只有盗贼可能得到。然而,盗用这些头盖骨做什么用呢?但从锯过的痕迹可以看出,这些痕迹都是非常新鲜的,很可能就在不久以前刚刚锯掉的。这些人头有男有女有老有少。年轻的鼻骨都还没有愈合,而年老的连牙齿都磨损得很严重了,他们的死因是多种多样的。
这里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难道是一种至今未公开的殡葬方式?还有一种说法认为:骷髅极有可能是医学院在开颅取过脑组织以后的颅骨;但是为什么这些骷髅新旧不一、时间跨度又较大?
有人解释说,因为教学和科研需要,医学院校有时也在野坟里取部分比较完整的无主尸体——当然,这是在取得公安机关允许后。至于年代较近的头骨为什么胡须和耳朵尚存,那是因为可能做过防腐的处理。
难道真是医疗废弃物吗?
而公安机关推测,最大的可能性是锯掉的头盖骨被用来做成了工艺品或法器,藏语里一种叫“拖巴”(音)的东西。如果了解当地的民族信仰和民族习惯,从作案者只取人头盖骨来看,案情就有了明确的方向。
藏族人信仰佛教,藏传佛教里有一种特殊的法器,叫“拖巴”(音),还有一种只有少数最高级别的法师才可拥有的法器,叫手鼓,用于修炼法行、驱祛病魔等普善慈悲的活动。
据资料中说:手鼓的制造是有很大的规矩和讲究的,不是任谁的什么的头骨都可以做的。大多时候,是用圆寂后男女喇嘛的头盖骨制造。有时候也用未婚青年男女的头盖骨合成,而且,父母必须是家族里世代信佛才行,并且还需品格贵重善良,不曾犯过任何罪行才有资格。家人也因此而获得尊敬和欣慰。时代变迁,真正保留下来的法器已经很少了,大概只有个别法师和博物馆里有收藏。现在进行法事时,大都用木制品来代替。但由于对藏传佛教习俗不甚了解,许多人对该习俗会产生一些误解甚至妖魔化了这一习俗,再加上宗教的神秘性,使其具有了收藏价值,大多游客及好佛事者,希望得到一个由人的头盖骨制造而成的“拖巴”或手鼓,认为就可以达到最高的境界,由此,就出现了违背法律和宗教本义的仿制乱造现象,用头盖骨制作而成的法器就有了市场,并被那些谋取暴利的不法商人所看好。
五、真相大白
随着侦查工作紧张有序地开展,警方查阅了大量的有关藏传佛教的习俗知识,走访了许多这方面颇有研究的专家,作案的动机已经明朗了,接着派出大批工作人员,明察暗访可能存在的头盖骨工艺品市场。
很快,公安机关掌握,有一姓刘的商人,曾出售过碗状的工艺品,有的上面镶有银边,有的上面镶有金边,报价高低不等。
4月4日,公安机关立即锁定目标,排查出和姓刘的商人联系紧密的当地农民梁某,顺线牵出了乔某,经过参战民警大量艰苦的工作,震惊全国的121颗人头骨案终于告破。至此,人头骨谜案真相大白。
4月12日,甘肃省公安厅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报了人头骨案侦破的消息。甘肃省公安厅新闻通稿如下:
甘肃省天祝县“人头骨案件”已查清
3月27日,甘肃省天祝县炭山岭镇金沙峡大湾口发现121颗人头骨。经公安机关调查,现已查明:青海省互助县农民乔某等人结伙在荒郊野地的年久无主墓穴中盗挖人头骨,出售给该县梁某。梁某锯下头盖骨,卖给甘肃省永靖县刘某。刘将其加工成工艺品出售,谋取非法利益。2006年春节前,梁将锯下头盖骨的残余部分装在编织袋中,抛弃于甘肃省天祝县炭山岭镇金沙峡大湾口附近。现参与人员已全部被公安机关传唤,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震惊全国的人头骨案终于水落石出,冲破种种猜测并由猜测笼罩在它头上的重重迷雾,给所有关注此案的人们一个交待,并让所有善良的心灵深深地松了一口气。
六、题外话
轰动一时的人头骨案,经过甘肃、青海警方大量的细致缜密的工作,终于告破了。各种报刊、网络对此事报道也可以告一段落了。
但是,对于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引起了法学界人士及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对于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是乔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理由是乔某等人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尸体的行为,应该以该项罪名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是乔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主要理由是尸体也是法律规定的财产,乔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财产权,应以盗窃罪名定罪处罚。第三种观点是乔某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头骨并非刑法规定的尸体,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乔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对乔某等定罪处罚。
其实,该案的关键在于对犯罪对象尸体的理解,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对于尸骨,是否为尸体,有的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人头骨不是尸体。据有关专家说:首先需要界定:何为“尸体”。该案中有些是因为年代久远仅存的遗骨,他说:“遗骨是否是尸体值得仔细探讨,一般来说,尸体总是指躯干。”
就此疑问,作者除了走访部分专家、教授之外,还走访了一些普通老百姓,听听他们作为一名普通的百姓,对此事件持有的态度和看法。
他们普遍认为,应该对尸体做广义的解释与理解,即尸体应当是完整的尸体、尸体的组成部分和尸骨。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乔某等人是在荒郊野地的年久无主墓穴中盗挖人头骨,其次,乔某等人要想得到人头骨,必须要在完整的尸体上采取一定的手段和办法使人头骨与尸体互相分离,无论乔某等人是否将尸体盗窃,其行为已构成对完整尸体的破坏,所以,对乔某等人的行为应以盗窃、侮辱尸体罪来定罪处罚。
发稿编辑/耿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