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威尼斯宪章》是西方文物保护理论发展和文物保护实践的总结,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其核心基础是对历史古迹(文物)的认识——包含文物本体和相关环境,其指导思想是保护传承全人类共同的遗产,应以审慎的科学方法保护修复文物,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面对当今蓬勃发展的文物保护工作,《威尼斯宪章》仍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维护是文物维修保护必须遵循的原则;历史证明多学科多视角共同研究是文物保护理论发展的出路。
关键词:成尼斯宪章;指导思想;现实意义
文物保护活动由来已久,就文物保护作为行业而言,宋代已存在成规模的青铜复制、字画装裱等活动。在西方,修复的活动同样古老,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类似修复的活动,至文艺复兴时期已经有了一些雕塑和壁画的复制活动,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修复和保护活动,以及文物保护的理论研究应有200多年的历史了。对文物保护理论和实践进行全面总结,将文物保护指导思想融合统一,开启文物保护新篇章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则是1964年《威尼斯宪章》。
一、《威尼斯宪章》的背景和形成
(一)文物保护活动的兴起与实践探索
经过18世纪末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和19世纪的欧洲革命,争取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的斗争在整个欧洲风起云涌,以英、法、德、意、俄等为首的各民族都在努力寻找在18世纪失去的“民族身份”。宣传民族精神、维护民族文化成为各民族的重要任务,保护民族文物、发掘民族特色一时成为各民族维护民族身份独立的必由途径。历史古迹成为民族国家身份象征的一部分,用来保存和彰显自己的民族文化,文物保护在各国迅速发展。人们根据自己的认识和能力,采用各自不同的技术手段对本民族的传统文物进行整理、维修、复建等文物保护修复活动。文物保护修复活动的广泛开展,各种认识理念的激烈冲突和多种保护技术手段使用,使得保护修复的成果呈现不同的风格和状态,人们对这些结果的评价各不相同或截然对立。
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火几乎燃遍了整个世界,人类主要文明起源的欧、亚、非三个大陆遭到了残酷的摧残,历史文物古迹受到了空前的浩劫,特别是大规模的轰炸,使无数文物古迹葬身在爆炸和火焰之中。如德国拥有数百年繁荣史和灿烂文化艺术的萨克森王国都城德累斯顿被英美空军的轰炸夷为平地,茨温格尔宫(Zwinger)、圣母教堂(Frauenkirche)、塞姆佩尔美术馆(Semperoper)、日本宫(Japanisches Palais)、歌剧院等古代建筑连同这座名城一起被毁灭了;日本首都东京的东方木结构房屋则被美国轰炸机投掷的燃烧弹引燃大火,四分之一的城市区域烧成焦土,皇宫与宫殿一部分被焚烧,明治神宫焚毁。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世界经济逐步快速恢复发展,形成了战后各民族国家独立解放和民族文化发展对立经济全球化和西方文化全球扩散的局面。各民族国家为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认同在二战的废墟上开始了各自不同的、带有本民族特色的历史遗迹维护修复建设,形成了一股文物保护活动的高潮,文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相互碰撞发展,其中心是在战争中受到巨大破坏的欧洲,最典型的大规模修复重建是波兰的华沙和东德的德累斯顿。出于对祖国建筑文化遗产的热爱,华沙大学建筑系的师生们在战争爆发前把华沙古城的主要街区、重要建筑物都作了测绘记录,将这些图纸资料全部藏到山洞里。战后在重建华沙城市时,苏联人主张要建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模式的新华沙。而华沙大学的师生们把战前画的老城市图纸拿出来展览,人们逐渐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并最终迫使政府改变了原来的决定,从而最终恢复了华沙原有古城的风貌,华沙古城后来作为特例于198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战后东德的德累斯顿领导人则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接受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方向,力图摆脱该市过去作为萨克森皇室京城和德国资产阶级堡垒的历史,采用社会主义现代风格对大片城区推倒重建,由于严重的经济原因,德累斯顿的恢复并不令人满意,而且其巨大的风格变化也受到广泛的诟病,直至德国重新统一之后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尊重历史的恢复重建。
(二)欧洲文物保护的理论发展
早在19世纪在欧洲就已经产生了文物保护的不同流派。其中主要有以法国建筑师维奥莱特·勒·杜克(Viollet Le Duc 1814~1879年)为首的“风格性修复”流派,主张研究建筑的时代风格特点,找出原建筑师的构思和设计思想,融会贯通到修复者的意识之中,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恢复建筑原貌,甚至是创造性再现完美的时代建筑,其代表作是巴黎圣母院的修复。还有以英国艺术史评论家约翰·鲁斯金(John Ruskin 1819~1900年)为代表的“历史保存(保守性修复)”流派,秉承了英国人一贯的保守作风,主张历史建筑的自然消亡和世界万物的消亡一样,应该坦然面对,因为建筑的光辉就在于它的历史年代,不必对历史建筑进行修复,只能对历史建筑给予日常维护。另外还有意大利建筑家和艺术史家波依多(Camillo Boito 1836~1914年)为代表的“文献性恢复”流派,他们主张历史建筑就是实物文献,要保护建筑物所蕴含的全部历史信息。如同一部历史文献一样,因此不能随便改动,若不得不修复时,则应考据进行原样修复,不可有任何添加或删改,保证其实物文献价值。
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则是奥地利艺术史家阿罗伊斯·里格尔(Alois Riegl 1858~1905年)的“历史古迹价值论”,他认为价值取向的不同决定了保护方法的不同。纪念物的价值可分为记忆价值和现实价值。记忆价值又可划分为年代价值和历史价值,年代价值反对干预纪念物的衰退过程,历史价值强调文献意义,希望通过预防性保护活动使纪念物尽可能接近初始状态。现实价值可划分为使用价值和艺术价值。现实价值提倡保护,甚至主张修复至初始状态。虽然各流派之间主张不同,甚至有严重分歧,但他们都尊重文物的原真性这一基本原则。
意大利文物保护学者切萨雷·布兰迪(Cesare Brandi 1906~1988年)通过对历史上文物保护理论的研究以及文物保护实践的辩证分析,提出综合各方观点又有自己独到见解的“文物修复理论”。它由价值评价论、艺术美学论、最小介入论等构成,可以说是以意大利学派的思想认识为基础,对里格尔的“文物价值论”、杜克的“风格修复理论”、鲁斯金“保守修复理论”等进行融合重构而形成。布兰迪认为文物具有历史价值,这种历史价值是作为艺术技艺等的时代价值和材质作为“物”的时间流逝印记的历史文献价值的结合,因此我们的修复也就面临展示初始艺术创作和维护流传历程的两难境地,这就要求全面的审查和系统的评估,以确定价值中心之所在,这种看似模棱两可实则是对文物应有的敬畏之心,让我们慎重认真对待文物的修复。同样这种矛盾的状态也反映在其艺术美学论中,他认为文物同时也是艺术品,艺术品具有美学统一性,它既反映在艺术品的整体,同时也反映在艺术品的各个部分;而且这种统一性既反映在创作者的设计构思上,也反映在欣赏者的直觉审美上。这点看似他完全同意法国学派的艺术风格还原论,实际上他也指出了修复者(欣赏者)与创作者之间沟通的鸿沟。最小介入论某种程度上是接受了英国学派的反修复主张,但他却不是主张不修复,而是认为应该进行修复,并且要消除所有可能毁坏文物的因素,也就是一定要考虑到危险因素的最大值,同时,还要能够体现可识别性、可逆性、可再处理性。可以说布兰迪的“文物修复理论”是欧洲文物保护理论发展和文物保护修复实践总结的必然结果。
(三)从《雅典宪章》到《威尼斯宪章》
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保护修复活动,以及保护认识和技术手段的多样,人们逐渐认识到有必要交流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技术方法,对文物保护提出必要的要求和规范。1931年在“国际联盟”所属“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的倡议下,一些文物专家和文物保护技术人员在雅典召开了“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以下简称《雅典宪章》)。《雅典宪章》的意义在于对文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建立了初步的文物保护认识基础,确立了对历史古迹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思想,提出了对历史古迹的基本保护原则,肯定了文物保护的必要性,“所有国家都要通过国家立法来解决历史古迹的保存问题”,同时要求采取文物保护的方法手段“应接受有见地的考评”,“应通过创立一个有定期、持久的维护体系来有计划地保护建筑,从而摒弃整体重建的做法”。但《雅典宪章》反映的是一个充满争论和调和的成果,在许多方面难以协调,不得不采取搁置的办法,如“会议意识到不同国家法律措施间存在的差异,是由于在协调公法和私人利益之间存在困难”,“专家们听取了采用现代材料对文物古迹进行加固的各种意见,并赞成谨慎运用所有已掌握的现代技术资源”,“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和现有技术的局限性,不可能总结出一套普遍适用的法则来”等等,对如何保护、以及保护的具体方法手段的要求采取了模糊处理。这是因为当时对具体的保护手段和方法的认识并不统一,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其后的《威尼斯宪章》。
1964年5月31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议下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即《威尼斯宪章》),它是对《雅典宪章》的继承和发展,又完全摆脱了《雅典宪章》的羁绊。《威尼斯宪章》是对各种文物保护理论和大量文物保护实践的全面总结,它全面系统地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概念、指导思想和技术方法做出了比较细致的描述,为文物保护工作奠定了科学的基础,成为了具有世界性文物保护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威尼斯宪章》不再纠结于文物的民族国家属性,提高认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避免了无谓的争执,因此,也就为建立统一的文物保护原则和指导思想打下了基础。相应地,历史古迹的概念得以明确,它不仅是历史的见证,也是伟大的艺术品。顺理成章地,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和保护技术在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要求下得到详细准确的描述,为未来的文物保护建立了技术规范。
二、《威尼斯宪章》的指导思想和修复要求
(一)文物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保护文物是人类的共同责任
《威尼斯宪章》开篇就申明,“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埃及阿布辛贝神庙的搬迁工程就是对人类共同遗产的最好例证。1952年埃及发生了民族民主革命,推翻了法鲁克王朝建立了共和国,作为革命政府使命之一的阿斯旺大坝被提上日程,1960年代大坝进入实施建设阶段,若大坝建成则会淹没尼罗河上游古埃及努比亚王国的大量遗址,其中就包括著名的阿布辛贝神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许多国家的政府以及相关组织都加入到了拯救阿布辛贝神庙的活动中与大坝蓄水赛跑,经各方努力最后决定将神庙从原址搬迁至蓄水位之上,1964~1968年四年时间才将整个神庙锯拆、迁移、安装复原。可以说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中人类共同遗产的思想和世界共同拯救阿布辛贝神庙活动相互促进,两者都获得了圆满的结果。共同遗产的认识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社会见证和保护世界各民族文物的广泛基础,促进了国际间文物保护合作的开展,并且由对一些世界公认的重要文物的保护合作而得到加强。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可以跨越的空间越来越大,需要的时间越来越短,地球村的概念已经得到全球的公认。各民族的地域观念逐渐弱化,民族的迁移融合在更快地进行,不同文化的碰撞、冲突、交流在各种层次上不断发生;同时,经济全球化和文化产业化也从不同的方面在侵蚀、损害一些弱小民族的文化,因此,保护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人类的共同责任,而其源头则应该是维护文化的多样性。由于《威尼斯宪章》是由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且是对欧洲文物保护实践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有西方文化的优势意识和强势特征,它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而忽视了世界上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文化遗产、不同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之间巨大的差异导致难于纳入单一规划,这个问题直到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时才得到解决。不容置疑的是《威尼斯宪章》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思想成为了后来的文化遗产概念核心思想。
(二)建立全新的文物古迹概念内涵,使保护文物向保护文化过渡成为可能
《威尼斯宪章》的第一条就是对历史古迹的定义,它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者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实际上在《雅典宪章》中已经提出了“应注意对历史古迹周边地区的保护”,在《威尼斯宪章》中则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这一定义突破了文物的本体范围,向周围环境扩张延伸,进一步彰显对历史沿革和文化要素的重视。因为,正像单个器物无法反映历史时代人们的生活习惯,而一系列器物则可能使我们窥视到当时人们的日常活动一样,单个建筑难于建立起社会的生活形态,而单个建筑及其周边同时代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则可以向我们勾勒出当时社会的多个方面。同样,《威尼斯宪章》的第三条进一步提到“保护和修复文物古迹,既要把它们当作为历史的见证,又当作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这向我们传达了不仅要重视能够见证不同历史时期的物,更应该重视这些物后面的制作它们的人,因为是人创造了历史,而物仅是见证了历史。法国学派曾经试图通过建筑的风格建立起与古代建筑师的沟通,甚至代替古人“再完美”一个古建筑。尽管其采取的保护方法受到了各方诟病,而且其是否真正能够领会古人的建筑思想也值得打上一个问号,但其试图发掘建筑背后蕴藏的文化内涵则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现在文物保护已经从文物本体保护发展到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作为历史的见证物或实物文献,文物可以直观地部分地反映历史现象,但它是静态的固化的,无法展现动态的活化的历史情境。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文物的保护将不仅包含其本体和相关的物质环境,还将进一步引入直接的相关文化环境及其礼仪风俗,也就是会向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方向发展,从保护文物走向保护文化。
(三)以敬畏的心态对待文物,以审慎的科学方法保护修复文物
《威尼斯宪章》第九条强调,“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它指出的是如何进行文物保护修复,这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这里包含几层意思:一是保护修复的目的和目标是保存和展示文物的美学和历史价值。因此,它是为了呈现文物背后的辉煌文明和灿烂文化,而不仅仅是文物本身,更不是什么保护修复文物的高超技术。二是以敬畏的心态对待文物,不可盲目动手进行文物保护修复,在正式操作之前应充分查阅所有相关的文献资料和其他材料,还要对文物本身做各种科学探测,获得充足确凿的依据,像法国学派一样与古人神交,但不可像法国学派那样超越古人,越俎代庖,应尽可能减小介入的深度,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三是保护修复文物应有审慎科学的方法。正当的修复实践要综合平衡各种诉求,在价值冲突中做出合理的选择。科学的方法不仅是科学设备器材和先进保护材料的大量应用,更重要的是要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应严格掌握可识别性原则和可逆性原则。同时,对所有保护修复过程要有科学的档案记录。
三、《威尼斯宪章》的现实意义
(一)关注《成尼斯宪章》的思想形成,深刻领会其文物保护修复原则
《威尼斯宪章》是欧洲文物保护历史的集中总结,其成果的源泉是一百多年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形式的大量文物保护实践,其核心是多种文物保护思想和文物保护理论的不断争鸣、碰撞、发展、成熟,其依靠的是文物工作者的历史使命感和时代责任感。尽管《威尼斯宪章》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它的历史地位无法撼动。《威尼斯宪章》的产生距今已有50年,进入中国也已经有30年,《威尼斯宪章》的精神和指导思想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和应用。《威尼斯宪章》提到的保护对象是历史纪念物(historic monument),按其给出的定义应限于建筑物和其相关环境,但实际上其指导思想已经用于所有的文物。《威尼斯宪章》的指导思想是“为子孙后代保护好历史纪念物”,究其根源是在普世物种繁衍之上的人类之所以高出其他物种的“文化传承”。所以,这种保护对象自然而然应该包括所有记录人类文化历史的实物载体。《威尼斯宪章》重点强调了其提倡保护的内容是“文物的原真性”,文物原真性的核心是“物质的原真性”,“物质的原真性”承载的才是“历史的原真性”和“文化的原真性”
(包括艺术、工艺等等)。物质的原真性是指文物本体(近来有扩大到相关环境的趋势)应是本源的、原来的;历史原真性反映的是历史上的某个时间点的确定性,即文物产生的时代;一系列物质原真性确定的一系列历史原真性的时间点反映了文化的原真性,也就是承载文化传承过程的原真性。我们看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成果,是文化传统在当今这个时间点的表象。《威尼斯宪章》还具体给出了如何维护文物原真性的方法,这就是“易读原则”“最少干预原则”“可辨识原则”“美学统一性原则”“禁止(无根据地)重建原则”。应从保证文物的流传和维护文物的原真性两个方面理解这些原则,整体把握这些原则,而不是把他们割裂开来。这些原则从不同的侧面使《威尼斯宪章》不仅是国际上达成的一个关于文物保护的国际条约,其详细具体的条款也使它成为一个指导具体维修操作的技术规范。
(二)发掘研究中国传统文物保护思想和技术,促进中国文物保护理论的发展
纵观中国的文物保护,我们有上千年的文物保护实践。中国的文物保护实践从历史记载的字里行间分析至少可以上溯到宋代,主要应该是青铜器的复制和修复,以及字画的装裱方面,可以归类到今日的文物修复范畴。中国传统的文物修复技艺精湛、成果众多,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多个流派(如北京派、苏州派、西安派、潍坊派等),但似乎主要是技法和风格的不同,没有保护指导思想和观点认识的冲突。这也许与中国大一统的汉族文化有关,不像西方民族、文化、宗教等存在多方面差异。由于文物修复从业者为手工业工匠,采取的是师徒传承制度,其修复记录和修复理念皆不见于文字,但在一些零散的文献中也可发现个别有关文物修复情况的文字,多以修复技术过程简略描述为主,古代以字画修复的记录为主,近代才有铜器修复的介绍文字,但均不涉及修复的指导思想和秉持原则,仅能从对修复要达到的目标和对修复成果的评价窥视到一些修复的思想。尽管如此,中国的传统文物修复显然是有自己的指导思想的,只是还没有理论层面的全面总结。中国历史上的古建筑维修目的应是在维护使用价值方面,基于维修费用、风水或改朝换代等方面的考虑,大多都会采取重建或改建。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古建筑维修传统应该说更多的是“修建”而不是“修复”。中国建筑历史的文献众多,特别是宋代的《营造法式》和清代的《清工部工程做法》是官方建筑的制作标准,尽管它仅指导的是当时官方建筑的建造和维护,而不涉及历史建筑的维护,却为我们今日的古建筑保护提供了直接的参考依据。
中国现代的文物保护思想主要是来源于19世纪随西方列强侵入中国而带来的西方现代思想。中国古建筑研究和保护的先驱者梁思成藉着清政府庚子赔款得以留学美国,全面学习西方建筑理论,他回国后以西方的建筑理论方法致力于中国古建筑的研究和保护,这些在其多篇文章中都有充分体现。他在《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中对“今后的保护”提到:“古建筑复原问题,已成建筑考古学中一大争点,在意大利教育部中,至今尚为悬案;而愚见则以保存现状为保存古建筑之最良方法,复原部分,非有绝对把握,不宜轻易施行”,可见其对当时欧洲古建筑保护思想发展情况非常了解。在《曲阜孔庙的建筑及其修葺计划》中他更详细地解释了他的观点,“我们今日所处地位,与二千年来每次重修时匠师所处地位,有一个根本不同之点。……我们须对于各个时代之古建筑,负保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在设计以前须知道这座建筑物的年代,须知这年代间建筑物的特征;对于这建筑物,如见其有损毁处,须知其原因及补救方法;须尽我们的理智,应用到这座建筑本身上去,以求现存构物寿命最大限度的延长,不能像古人拆旧建新”,这些对古建筑复原的观点更接近于意大利派,而且有一个从“保存现状”到“保存或恢复原状”的思想转变,说明了他的“修旧如旧”文物保护思想和理论处于西方现代保护思想与中国传统之间,且更多是源于西方而非中国传统。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一个将中国古建筑维修传统技艺与现代文物保护理念结合的重要成果。它遵循《威尼斯宪章》的文物保护基础理论,得到《巴拉宪章》的启发以及《奈良真实性文件》的促进,立足于按照中国文化的传统对待中国自身的文物保护。如关于重建,《威尼斯宪章》强调“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则在规定“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后,另外又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但要求“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显然,在尊重《威尼斯宪章》基础上开始重视文化多样性的问题。时至今日,对传统文物修复的实践和思想认识等争论很多,而真正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总结似乎不多,对中国传统文物保护思想和文物保护理论的研究论著更少,《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对中国文物保护理论积极探索的里程碑。2013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了“2020年文物事业发展目标体系”,第一条就提出将基本建立中国特色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发展理论体系,但依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理论的研究现状来看,理论研究成果乏善可陈,形成体系尚待时日。
(三)多学科共同参与,创建文物保护理论建设的新环境
从历史发展来看,伟大的思想和重大的成果需要多学科杰出人物的作用,《威尼斯宪章》就是建立在一批学者和理论家的研究基础之上。杜克是法国建筑师、画家、理论家;鲁斯金是英国作家、艺术家、艺术评论家,还是哲学家、教师和业余的地质学家;莫里斯是英国设计师、诗人、早期社会主义活动家及自学成才的工匠;里格尔是奥地利艺术史学家;波依多是意大利教授、建筑师;布兰迪是意大利艺术评论家、艺术史学家、理论家;还有其他著名的学者。正是这些专家学者卓越贡献的积淀,使得《威尼斯宪章》具有扎实丰厚的理论基础,能够到现在仍然发挥着不可撼动的作用。
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文物活动中最重要的是中国考古学的滥觞金石学,它注重证经补史,有许多文学家、史学家都参与其中,他们安身立命的根本在于儒学,注重研究经史子集,所以金石学成果累累。但他们对文物修复等工匠从事的活动关心甚少,仅留下少量对文物修复活动的描述,以及修复成果的评价。诚然,受制于历史上从事文物保护修复者多为工匠,难以从文字中搜寻其保护指导思想,呈现出中国的传统文物保护思想没有自己的理论体系,但它应该是蕴藏在古建筑的形制规制和古器物以及美术作品的艺术美学思想里。如谢赫的六法论、李诫的《营造法式》,只是不能将它们直接作为文物保护修复的传统理论。近代中国受西方思想的影响,突破了儒家思想的束缚,特别是考古学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现代文物保护的形成与发展,也造就了一批文物工作专家,如从事考古工作的李济、从事古建筑保护的梁思成。值得着重指出的是1928年民国政府成立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张继(主任委员)、蔡元培、陈寅恪、张静江、林风眠、易培基、胡适、傅斯年、李四光、徐悲鸿等,涵盖了历史、文学、美术、教育、科技和政界的著名人士,皆为各领域的学术大家,齐聚会商文物保护事务,并于1930年编制中国的第一部文物保护法律《古物保存法》,建立了中国现代文物保护的基础,其古物定义“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别具一格,彰显独立于政府管理者之外的学者思想。遗憾的是由于战争的影响和特殊历史时期的限制,这种多学科共同推动文物保护发展的格局没能传承下来,失去了一个建立传统文物保护理论的机遇。现在,我们处在一个理论上全盘接受西方思想和意识上以传统抵制西方思想的矛盾之中。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到传统文物保护理论,但对具体的理论内涵则语焉不详,往往坠入对传统技术的推崇与赞美。其结果是我国难以出现理论大家,只能从事具体技术领域,而且往往是步尘西方。要总结出中国传统文物保护思想,需要历史学家、考古学家、文学家、艺术史学家、艺术评论家、建筑师、工程师、修复工作者等多方面多学科共同参与推动。
《威尼斯宪章》是文物保护历史上的里程碑,尽管它带有时代的烙印,存在某些局限,但不可否认它带来了文物保护的全新时期。《威尼斯宪章》被翻译成多种文字,为全世界所认知。“它是ICOMOS的纲领性文件,它所涉及的概念、范围和内容都非常广泛,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和权威性的特征”。其核心基础是对历史古迹(也就是文物本体和相关环境结合)概念的定义,引导了其后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其中心内容是文物保护只有通过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文物。在各种思潮纷繁杂乱的今天,《威尼斯宪章》的指导思想仍然在时刻提醒我们如何认识文物、如何保护文物,其丰富的理论和全面的应用指导已有半个世纪,并将继续发挥着不朽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文丹)